『壹』 經濟適用房怎麼申請
1、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管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房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2、向工作單位和主管部門去辦理收入和住房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辦理證明)手續後,上報房管局審核。3、上報還要經過復審,由上級房管局按照規定對上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評分後,並公示15天。
我們仍然以北京地區為例,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關法律規范,開發建設單位預售經濟適用房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銷售經濟適用房,實行政府限價的政策,開發建設單位只可在最高限價以內調整不同樓層和朝向房屋的價格。具體的程序是:
1、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憑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的證明文件、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卡、居民身份證,到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2、需要貸款的,由購買人憑登記後的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買賣)合同,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登記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
3、買賣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辦理房地權屬證件。其中,購買本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該單位統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手續。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貳』 經濟適用房怎麼申請
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手續:
1、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經濟適用房: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2、按照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3、受理申請,審核申請材料;
4、公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5、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
經濟適用房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屬於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並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1)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
(2)未承租公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
經濟適用房申請要帶什麼?
1、本人手寫申請書;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
(1)一般包括家庭成員或合租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婚姻證明:
(1)已婚人士的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單身、喪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構開具單身證明;
(3)離異人員,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的房屋財產分割證明;
4、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其中包括:
(1)工作單位人員,工作收入證明和12個月工資存摺明細、銀行對賬單;
(2)靈活就業人員:單位證明;
(3)無業人員:本人書面說明;
5、房產證明:
(1)戶籍地房產證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個人,房屋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叄』 怎麼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法律分析: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流程:1、申請人帶著本人的身份信息及相關證件向戶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請,辦理申購登記手續,領取申請審批表;2、准備好材料辦理收入和住房的證明3、房管局進行審核。4、市房管局按照規定復審以及評分之後市房管局根據其評分情況,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來確定選房順序。
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准和住房困難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