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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多少

發布時間:2024-06-01 09:48:31

1.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怎麼計算: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

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一、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法定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步驟根據不同的情況,流程存在差異。

通常有如下情況:

一、 協商解除

1、 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 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 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 法定解除

單位解除

1、 過失性辭退

(1) 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 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 無過失性辭退

(1)通知工會:用人部門/人力資源科將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提前通知:人力資源科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 經濟性裁員(20人以上)

(1) 說明情況,聽取意見: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20人或占企業人數的10%);

(2) 上報有關部門:擬定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3)工作交接:各用人部門安排員工們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們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員工們的薪資和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和經濟補償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者解除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 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

(2) 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 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 勞動者隨時解除

(1) 【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根據法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 工作交接:具體由用人部門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3)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及經濟補償;

(4) 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 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 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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