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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公安部經濟犯罪舉報中心如何立案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報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經偵支隊/經偵大隊報案。為使公安機關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及時立案偵查,報案時盡量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單位報案的同時帶齊營業執照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並應在復印件上註明提供時間及寫上「由本單位復印提供,與原件相同」,加蓋單位印章,經辦人簽字(捺指紋),非法人代表報案應攜法人代表授權書及本人工作證件。
2、提供有關涉案人的照片、證件、通訊號碼、地址、體貌特徵等材料。
3、請提供本人及其他協助人的聯系電話,以便隨時聯系。報案提供材料時,應盡量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非緊急情況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報案,被害人或經辦人本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如實提供證言。報案前同一事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實提供法院受理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應說明來源出處,並由受害單位加蓋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簽名。書面報案材料須詳細說明案發的時間、地點,對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