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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活動是以什麼單位進行的

發布時間:2024-04-15 08: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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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

問題一:什麼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扮者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訂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問題二: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什麼組織?性質如何? 是經濟自治組織,依不同情況也可以是法人。

問題三:什麼叫同一集體經濟組織 同一村民小組才算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有的自然村(屯)有二個以上小組,所以同一屯不一定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民自發形成的合作組織,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群眾自發選舉產生的,屬群眾性自發組織。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村為單位,下設村民組。所以,同一村子的兩個小組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村)。
小組不是法定的組織形式,不能算作經濟組織。

問題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是指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憲法地位。其前身是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的公社、大隊、生產隊。人民公社體解後,公社一級的經濟組織基本上體解了,大隊一級和生產隊一級的經濟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其名稱有的已變化;其經營方式,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已變為現在的家庭承包經營了。

問題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指的是什麼機構? 現在一般是鄉鎮人民 *** 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有的地方鄉鎮有經濟聯合社、農工商總公司等,作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問題六: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具體指哪些? 1、集體經濟組織,即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是指在 *** 主管部門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組織章程建立起來的,財產所有權屬於全體組織成員,公共積累為集體公有,並以按勞分配為主要分配形式的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是指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個人投資、家庭投物缺逗資、合夥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戶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其人員不能成為貪污罪主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制性質不明確或者上述私人經營的工商戶持有集體營業執照的,應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定。
2、「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包括: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規定的「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中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全民所有制企罩賣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承包經營者;以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為基礎的股份制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中方是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企業性質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

問題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以什麼為單位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業合作化運動,是以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體解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為單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問題八: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那些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兩部法律多處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近年來隨著這兩部法律的深入貫徹,特別是法律賦予農民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承包經營權已上升為物權之後,廣大農民依法保護土地權益的意識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概念的實踐意義愈來愈凸現出來。比如;在農用地被轉為建設用地時,哪些人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哪些人不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在重新分配家庭上地承包經營權時,哪些人應當被列入承包對象,哪些人不應當列入承包對象?諸如此類涉及到農民土地權益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必然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埋下不穩定的因素,妨礙和諧杜會的建設。哪些人應當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凡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應享有土地安置補助費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提出了一個法律問題:哪些人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哪些人不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總結經驗教訓,凡是對土地權益處理不當的地方根源就在於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夠重視,或者在理解上出現偏差所致。為此,要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除了認真學習好《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這兩部法律之外,最緊要的是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法律概念,它是依法調處農村土地權益糾紛的一把鑰匙。
首先,要正確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的概念,必須澄清認識上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同「村民」的概念混為一談。村民「是(村委會組綳去)使用的概念,它的內涵是民主自治管理」。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內涵則是與財產相聯系的經濟權益。是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未必有分享集體財產權益的權利;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6條第(五)款規定:只有承擔相應義務、交納公共積累,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會同意,才能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此可見,村民要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其間還有一道門檻,把村民等同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顯然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第二個誤區是將戶籍在與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界定成員資格的唯一標准:只要戶口落在本村,就視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不在,就統統取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這顯然有悖於怯律的規定。戶口落在本村,可以作為村民,但未必取得成員的資格,如空掛戶;戶籍關系不在本村,未必喪失了成員的資格。如做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明確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仍然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說他的成員資格仍然沒有喪失。國家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規定,就是要淡化戶籍的概念,強化保障的概念。在農村,土地既是農民的生產資料,同時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活保障。所以,在認定是否是本集體組織成員時,戶口當然是一個重要條件,但不能簡單的以戶口在與不在作為界定是否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唯一標准。在廣東省東莞市的―些經濟發達農村,要在那裡落戶並加入當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需要交納10多萬元的公積金方可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權分配或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否則落戶可以,但取得成員資格不可以。在那裡出現了城轉農的現象,戶口早已不是界定成員資格的標准了。
其次,要正確把握「農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必須深刻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對......>>

問題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指哪些人 《實施意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一般來說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後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也有通過婚姻、收養關系或者移民遷入本集體依法取得成員資格。通常以在冊戶籍為主要依據。成員資格一律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理由,剝奪和非法限製成員平等的資格。
關於如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目前國家尚未作出統一規定,一般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條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傳統習慣來確認成員資格。對於因死亡、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非農業戶口、取得非設區市城鎮非農業戶口並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及納入國家公務員管理序列,而被注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問題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是指哪些企業 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的一種組織形式。產生於1957年冬季以興修水利為中心的農田基本建設 *** 及稍後農村興辦集體工業的過程中。1958年8月 *** 中央作出的《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號召將高級農業合作社合並轉為人民公社,實行同鄉基層政權相結合的「政社合一」體制,人民公社同時也是農村社會的基層單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產組織,也是基層政權。人民公社是以「政社合一」(本文認為,「政社合一」其實就是「政經合一」)和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是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政治經濟制度的主要特徵,代表著農村計劃經濟時代。1958底,全國基本上實現了一鄉一社。人民公社初建階段,一般實行全社統一核算、分級管理。下設生產大隊(其范圍相當於高級社),生產大隊基本以地理意義上的自然村落為基礎而設置,生產大隊以下設生產隊。也有以區建社的,則按鄉設管理區,以下建制相同。分配上曾實行口糧供給制。社員的自留地轉歸集體經營。1961年後, *** 中央提出《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供各地試行;同年秋,又決定將基本核算單位基本上下放到生產隊。1962年9月,《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正式頒布,明確規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是生產隊,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即生產資料分別歸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所有,而以生產隊所有制為基礎。除公社和生產大隊不同程度地擁有一些大型農業機械和水利設施、舉辦一些集體企業外,土地、耕畜和農具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直接組織生產和收益的分配。按勞動工分計酬,恢復社員自留地。 由上可知,公社既是基層政權,也是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政經合一。而生產大隊生產隊則均是純粹從事集體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這三種集體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組織中,生產隊是基礎,擁有包括土地、耕畜和農具在內的大部分的而且是主要的生產資料。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建立。隨之,農業經營形式轉為一家一戶模式,集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基本不復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時代的以集體統一經營為特徵的各級經濟組織名存實亡。換句話講,公社的經濟職能、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從此進入了有名無實狀態。為了適應這一經濟形勢的變化,1982年《憲法》做出了兩項重大規定:一是針對公社一級。規定將人民公社原來政經合一的體制改為政社分設體制,設立鄉人民 *** 和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但是到1984年底我國基本完成由社到鄉轉變時,由於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地區已不存在集體生產經營活動,所以鄉農業合作經濟聯合組織一直沒有建立。二是針對生產大隊一級。在生產大隊的地理基礎上,設立自然村,在村設立村民自治組織

Ⅲ 政府經濟活動的主體是什麼

政府經濟活動的主體是各級政府,政府經濟的客體是參與部分國民收入或國民生產總值分配,並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政府經濟的形式主要表現為政府收入、政府支出以及宏觀經濟管理。政府經濟的依據是社會公共權力。

追溯政府經濟的歷史,政府財政收支雛形,可從原始社會滿足氏族部落公共需要的祭祀、防衛等活動算起,正式的政府經濟,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出現了國家,有了政府,便產生了政府經濟。

(3)經濟活動是以什麼單位進行的擴展閱讀

政府經濟的客體是參與部分國民收入或國民生產總值分配,並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企業、個人經濟活動,是從事商品和勞務的生產和供給,而政府經濟是以財政收支為核心,實質上是一種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以及以此為基礎的宏觀管理。

政府機構不直接創造任何物質財富,政府財政收入來自企業和個人繳納的稅收,構成支出所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的強弱,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財政集中的財力多少。

Ⅳ 微觀經濟學的五大基本原理

1、微觀經濟學(Microeconomics)(「微觀」是希臘文「 μικρο 」的意譯,原意是「小")又稱個體經濟學,小經濟學,是現代經濟學的一個分支,主要以單個經濟單位(單個生產者、單個消費者、單個市場經濟活動)作為研究對象分析的一門學科。微觀經濟學是研究社會中單個經濟單位的經濟行為,以及相應的經濟變數的單項數值如何決定的經濟學說;分析個體經濟單位的經濟行為,在此基礎上,研究現代西方經濟社會的市場機制運行及其在經濟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並提出微觀經濟政策以糾正市場失靈;關心社會中的個人和各組織之間的交換過程,它研究的基本問題是資源配置的決定,其基本理論就是通過供求來決定相對價格的理論。所以微觀經濟學的主要范圍包括消費者選擇,廠商供給和收入分配。

2、微觀經濟學的歷史淵源可追溯到亞當·斯密的《國富論》,阿爾弗雷德·馬歇爾的《經濟學原理》。20世紀30年代以後,英國的羅賓遜和美國的張伯倫在馬歇爾的均衡價格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廠商均衡理論。標志著微觀經濟學體系的最終確立它的體系主要包括:均衡價格理論,消費經濟學,生產力經濟學,廠商均衡理論和福利經濟學等。微觀經濟學的發展,迄今為止大體上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7世紀中期到19世紀中期,是早期微觀經濟學階段,或者說是微觀經濟學的萌芽階段。
第二階段: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初葉,是新古典經濟學階段,也是微觀經濟學的奠定階段。
第三階段:20世紀30年代到60年代,是微觀經濟學的完成階段。
第四階段:20世紀60年代至今,是微觀經濟學的進一步發展、擴充和演變階段。
通觀微觀經濟學的發展過程與全部理論,始終圍繞著價格這一核心問題進行分析,所以微觀經濟學在很多場合又被稱為「價格理論及其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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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市場經濟的主體是什麼

市場經濟主體是指市場活動或商品交換行為的參與者,它包括商品的生產者、經營和消費者。

1、生產者:是能夠作出統一的生產決策的單個經濟單位,即企業或者廠商。

2、經營者: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者是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經濟組織,它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與消費者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3、消費者:是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5)經濟活動是以什麼單位進行的擴展閱讀:

市場經濟的局限性如下:

1、當漲價時,賣方會自發的加大生產投入;當減價時,賣方會自發的減少生產投入,這就是市場的一個特點:自發性。

2、市場的范圍之大使得誰也無法客觀宏觀的去分析觀察,參與者們大多以價格的增幅程度來決定是否參與,與參與程度,這就體現了市場的第二個特點:盲目性。

3、參與者盲目自發的投入生產,而生產是一個相對於價格變動耗時較長的一個過程,所以我們常能看到一種商品降價後,它的供應量卻在上升,這就是市場的第三個性質:滯後性。

4、我們在購買時只能先付款後消費,由於商品種類繁多,我們並不是每次都能在購買時直接看到消費的效果,而事後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的代價很大,所以市場還具有第四個性質:欺詐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市場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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