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行政處罰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
《 行政處罰法 》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 行政處罰 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被處罰人在接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後,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坦稿處罰程序是雹納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源信沒用法律是否准確,處罰是否適當。對自己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處罰機關詢問。
㈡ 行政罰款強制執行沒錢怎麼辦
行政罰款強制執行時,被處罰人沒錢的侍橘啟,經被處罰人申請,如果其確實有經濟困難的,執行機關可以決定允許其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如果不存在經濟困難的,則執行機關也可以暫緩執行,等到發現其有財產時,再予以執行。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伍卜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老如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