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業革命確立了國際經濟交流的那些基本准則
國際經濟交流基本准則的確立:
以自由主義為原則,保證資本的自由流動、安全與增值;規定在國際貿易中給與他國最惠國的待遇,逐步取消關稅保護。通過基本准則的確立,使國際交流更加理智,信用增強,標志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逐步成熟。
② 簡述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基本原則如下:
(一)各國對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永久主權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南北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
(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宣言》和《憲章》一再強調:東道國對於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並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按照西方殖民強國的傳統觀點,落後地區的東道國政府對於境內外國投資家的財產,只有保護的義務,沒有「侵害」的權利。一旦予以「侵害」(包括徵用或國有化),就構成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本國政府就「有權」追究東道國的「國家責任」,甚至可以以「護僑」為名,大動干戈,興兵索債。
1986年3月通過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1.發生情勢變遷的時間必須是在締約之後;
2.情勢變遷的程度必須是根本性的;
3.情況必須是當事國所未預見的;
4.結果必須是喪失了當事國當初同意接受該條約拘束的必要基礎或基本前提;
5.影響必須是勢將根本改變依據該條約尚待履行的義務的范圍或程度;
6.原因必須不是出於該當事國本身的違約行為;
7.適用的對象必須不是邊界條約或邊界條款。
但是,在國際實踐中,也必須注意防止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霸權主義勢力歪曲和濫用《公約》對「情勢變遷」原則的限制性規定,以繼續維持弱肉強食的國際經濟舊秩序。
可見,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有約必守」原則之例外的「情勢變遷」原則,也不是孤立自在的。只有緊密地結合前述經濟主權原則和公平互利原則,才能對「情勢變遷」原則及其限製作出全面的理解和正確的運用。
③ 中國對外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
為了更好地貫徹對外開放這一基本國策,我國發展對外經濟關系,必須始終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平等互利的原則。
一、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
(1)獨立自主是指自己擁有處理本國事務(包括經濟事務)的權力,不受任何外來的干涉;自力更生是指主要依靠本國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利用本國資源發展本國經濟。這就是說,我國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必須把立足點放在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礎上,從本國的實際出發,主要依靠本國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充分發揮自身的潛力和優勢來發展自己。
(2)只有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自主地掌握本國的經濟命脈,逐步建立起獨立的、完整的國民經濟體系,實現社會主義的經濟獨立,進而保障政治獨立。只有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只有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才能在發展對外經濟關系中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保護國家的經濟安全。
(3)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與發展對外經濟關系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一方面,自力更生是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另一方面,發展對外經濟關系是增強自力更生能力的重要途徑。
二、平等互利原則
(1)平等互利就是國家不分大小,不分貧富與強弱,無論社會制度及意識形態有何差異,都應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對方的主權和選擇自己發展道路的意願,使雙方都能獲得各自的利益。由於對外經濟貿易關系是主權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所以這種經濟交流必須是平等的、互利的。
(2)平等互利要體現貿易雙方的地位平等和權利相同。不論國家強弱、大小,在發展經濟貿易關系時,雙方都具有獨立自主的權利。因此,在貿易協定中不能有損害一方主權的要求。
(3)貿易協定合同要通過友好協商和談判來簽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符合對等原則,交易商品價格也應在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允許不等價交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