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個經濟特區設立時間
7個經濟特區設立時間:
1、深圳經濟特區:於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
2、珠海經濟特區:於1980年8月正式成立,是中國最早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位於廣東省珠江口的西南部,東與香港隔海相望,南與澳門相連。
3、廈門經濟特區:於1980年10月正式成立,地理位置優越,是海峽西岸重要中心城市。
4、汕頭經濟特區:於1981年試辦經濟特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門戶、粵東中心城市和東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
5、海南經濟特區:於1988年4月正式成立,海南經濟特區是全國最大的省級經濟特區、並且是唯一的省級經濟特區。
6、喀什經濟特區:於2010年正式成立,是古絲綢之路的交通要沖,是中外商人雲集的國際商埠。
7、霍爾果斯經濟特區:於2010年正式成立,是中國向西開放窗口和新疆經濟新的增州凳長點。
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
1979年7月,國家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福建省的廈門四市分別劃出一定區緩跡游域,設置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經濟特區成立時間是1980年8月26日。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擴大深圳經濟特區范圍的批復》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和科學發展能力,扎實推進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盡快解決特區內外發展不平衡、特區發展擾銷空間局限和「一市兩法」等問題,同意將深圳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到深圳全市,將寶安、龍崗兩區納入特區范圍。
2. 設立經濟特區時間
法律分析: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賣升橋。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生產經營、行政事業管理活動以及公共場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管理。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安全管理。自然災害、核電安全和鐵路、航空、水上運行的安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中猛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對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笑攜的危險性較大的項目、重要場所和民用設施實行安全審批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審批項目目錄。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地點的選址提出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3. 中共中央國務院於1988年決定建立的經濟特區是
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4. 1988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建立的經濟特區是哪裡
海南島
198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批准國務院提出的在廣東省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設置經濟特區的建議
1988年增設海南島為經濟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