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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經濟案件以後該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4-03-29 09:06:02

『壹』 個人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一、個人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1、個人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方式如下:
(1)和解。當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分歧意見,當事人在充分協商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和解;
(2)調解。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了合同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上級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3)仲裁。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依據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4)訴訟。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濟合同糾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個人經濟糾紛案件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個人經濟糾紛案件的立案標准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個人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是什麼
個人經濟糾紛起訴流程如下: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
5、宣布判決結果;
6、判決生效,執行。

『貳』 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一、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1、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如下:
(1)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2)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3)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4)司法機關審理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快。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經濟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叄』 經濟案件一般怎麼個流程

經濟案件辦案流程包括報案、立案、偵查、破案等幾個環節。

1、報案 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系,或書面舉報。

2、立案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3、偵查 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採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並查獲犯罪嫌疑人。

4、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並製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5、偵查終結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於不屬於其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 在立案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採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採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立案後,在三十日以內經積極偵查,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責令限期糾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肆』 民間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主觀:

經濟糾紛 ,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 訴訟 兩種方式。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睜櫻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此慎交給雙方同悉扒叢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 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 打官司 。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 一審 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 訴訟 ,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伍』 有經濟糾紛報警流程

有經濟糾紛報警後警察一般會將案件移交給法院進行審理,也會建議當事人去法院進行起訴。民事糾紛,因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因此公安機關不會受理,公安機關主管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能介入民事糾紛。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生活中很多經濟糾紛是應該法院管轄的,比如欠錢不還屬於最常見的一種經濟糾紛,可以報警,但是民警一般都不會受理的,所以通過報警也解決不了經濟糾紛。民警解決的一般是刑事案件,警方在接到群眾報警後,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民警解決的一般是刑事案件,如果受到經濟糾紛的報警電話一般會交給法院審理,也會建議當事人去法院起訴。警方在接到群眾報警後,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經濟犯罪的報警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處理,需要提交有關材料和證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應予立案追訴。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政治協商委員會委員執行拘留、逮捕前,應當向該委員所屬的政協組織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在執行的同時或者執行以後及時通報。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嚴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上級公安機關若認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

『陸』 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柒』 犯了經濟案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案件的解決途徑如下;1、報案人填寫報案材料,接受民警詢問並提供相關證據以及材料,公安機關開始受理案件;2、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立案;3、立案單位開展偵查工作;4、確認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後宣布破案;5、將相關資料提交人民檢察院審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范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准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既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

第六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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