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專屬經濟區是怎麼定義的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定了專屬經濟區這一項新的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毗鄰領海的一個區域。
從現實中來看,海洋大國或島國更容易獲得較大面積的專屬經濟區。如美國除本土東西兩側延伸的大陸架外,還在太平洋、大西洋上擁有夏威夷、關島等屬土,宣稱是世界上擁有最大的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法國利用其在太平洋上的屬島,也宣布擁有極大的專屬經濟區;澳大利亞由於四面環海,註定其擁有較大的專屬經濟區。此外,只要是島國,也都堪稱是「海洋大國」。如位於南太平洋的島國吐瓦魯陸地面積只有26平方公里,但構成國土的200多個珊瑚島散布在22萬平方公里的海域內,其專屬經濟區超過90萬平方公里,是國土面積的3.4萬倍!
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家所享有的權力包括: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也要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一切「按章辦事」。
任何一個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管轄。專屬經濟區既不屬於公海,也不屬於領海,而是自成一類的具有獨立地位的海域。專屬經濟區本身不是自然存在權利,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布建立並說明其寬度。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也就是370.4公里。
到1995年為止,世界上共有112個沿海國確定了200海里區和專屬經濟區,其中專屬經濟區80餘個,還有一些國家宣布了專屬漁區。
2. 一個國家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各位多少海里
領海由一個國家確定其寬度,但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范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
(2)專屬經濟區的范圍怎麼算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專屬經濟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