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失業失業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失業是指有勞動能力、願意接受收現行工資水平但仍然找不到工作的現象。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失業是指某個年齡以上,在考察期內沒有工作,但有工作能力,並且正在尋找工作的人。為了統計我國每年的失業人口,確定失業人員占總共勞動力的百分比,我國制定了失業率計算方法。宏觀經濟學通常將失業分為三種類型,即摩擦性失業、結構性失業以及周期性失業。摩擦性失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由於難以避免的摩擦而造成的短期、局部性失業。結構性失業是指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不匹配所造成的失業,其特點是既有失業,又有職位空缺,失業者或者沒有合適的技能,或者居住地點不當,因此無法填補現有的職位空缺。周期性失業是指經濟周期中的經濟蕭條時,因需求下降而造成的失業,這種失業是由整個經濟的支出和產出下降造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Ⅱ 失業類型
法律分析:根據不同原因,失業有三種:第一種是摩擦性失業。第二種是結構性失業。第三種失業是經濟衰退或者經濟周期造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