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廉租房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1、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須採用家庭全名制,包括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體條件為:具有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區戶籍滿5年以上的城鎮居民;
2、具有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申購人在市區工作滿一年的省部屬、市直、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幹部職工;取得市區暫住證且工作滿8年的(以社會養老保險繳交時間為准),且具備中級以上職稱的企業外來管理和技術人員。
3、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6平方米(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被拆遷戶除外)。家庭收入低於當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4倍以下。未享受政策性優惠購房(包括集資建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
4、廉租房政策性租賃房對象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但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具體條件為:具有市區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且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區戶籍滿5年以上的城鎮居民;
5、無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6平方米(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被拆遷戶除外)。家庭收入低於當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收入4倍以下。未享受政策性優惠購房(包括集資建房、安置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Ⅱ 如何申請經濟房,廉租房
廉租房申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由廉租房申請人(戶主)持上述文件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廉租房申請。
二、受理、配租:
1、由廉租房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領取填寫《城市居民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相關單位蓋章。
2、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5日內),並對申請家庭入戶調查,進行評議。
3、街道組織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單位初審公示(10日),街道鄉鎮提初審意見、配售方案(2個工作日)。
4、區縣復審申請資料、確定配售方案(5個工作日),公示(5日)。
5、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2個工作日)。
6、符合條件,進行搖號配租配售。
7、搖中,進行配租廉租房;未搖中,繼續輪候或取消資格。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