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980年設置的經濟特區有哪些
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有7個。分別為: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霍爾果斯、喀什。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以下簡稱「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報送;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報送;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由制定機關辦公廳(室)負責報送。
㈡ 設立經濟特區時間
法律分析: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生產經營、行政事業管理活動以及公共場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管理。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安全管理。自然災害、核電安全和鐵路、航空、水上運行的安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對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性較大的項目、重要場所和民用設施實行安全審批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審批項目目錄。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地點的選址提出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㈢ 1980年在深圳珠海什麼和什麼設置經濟特區
法律分析:
1980年在深圳、珠海、汕頭、廈門設置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游握碰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神談員會、國務院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並分別在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組皮薯織實施。
㈣ 1980年在哪些城市設置了經濟特區
法律分析: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