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法規定:這6種情況下被辭退,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
正如狄更斯說的那樣,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賺了錢的人,對他們來說是好時代。對於被裁的人來說,這是最壞的時代。
這個冬天比以往的冬天都要更冷一些,由於疫情的爆發,很多公司停止了復工、有的公司選擇裁員,而與復工同步的也是各種勞動糾紛!
對於公司來說,他們關心的是如何減少自身支出,而對於虧鏈螞員工們來說,他們更關心的是自己是否能夠拿到補償!
我們先來看看裁員法定條件、法律規定分別有哪些?
一、裁員法定條件:企業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裁減人員:一種情況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另一種情況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
此外,企業裁減人員,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企業只有具備了法定條件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裁減人員才是合法的,以裁減人員的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才是有效的。
二、裁員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有兩個,只要滿足其中一個條件即可以實行經濟性裁員:
一是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二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准,確需裁減人員的銷埋,可以裁員。
裁員是集中的辭退員工,所以某些與個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在適用。同時由於裁員往往牽涉面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由於裁員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勞動者沒有過錯,因此如果勞動者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減:(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企業裁員應該如何賠償員工呢?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賠償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辭退員工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1、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喚梁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這幾種情況員工就算主動辭職也有賠償: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當然一些公司不會這么輕易的給員工支付賠償,反而是告訴你我要辭退你,你乖乖的寫下辭職信,還能拿一筆賠償,否則啥都沒有。
那麼在這種被公司「好意勸退」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辦?
情況一:協商解決,同意「勸退」遭遇公司「勸退」,我們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跟公司談談條件,大家協商解決。這個時候,我們就講感情,談貢獻,和和氣氣談談補償金。
畢竟已經在裁員名單里了,總是會有各種理由讓你走,如果你自己還是想留下來,其實意義也不大,畢竟強扭的瓜不甜。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經濟補償作出了明確說明: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補償方面還有一個重點是:如果單位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也就是說,作為員工,我拿到N倍月薪的經濟補償金之後,還可以要求單位多給一個月工資,就立馬走人;也可以選擇請單位給一個月緩沖時間,好好交接工作,同時為自己下一步做好准備。
情況二:不接受被「勸退」作為員工,工作勤勤懇懇,沒有犯錯,莫名就要被勸退
我就不走!就不走!就不走!可不可以?
當然可以
如果公司因你拒絕「勸退」無故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就可以不走!或者多要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嗯,這個賠償金,可不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中關於「二倍賠償金」的規定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就是我們俗稱的2N啦,想想看,好多錢!
情況三:協商不成怎麼辦?
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依法辦事,總不會錯。
權利,需要自己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