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國第三次經濟普查是不是每個公司都要參加,還是接到通知才能參加.
不是每個公司都要參團祥加。
經濟普查對象:
一、經濟普查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二、經濟普查的行業范圍為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所涵蓋塌吵搏的行業,具體行業分類依照以國家標准形式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1、第二產業包括采礦業(不含開采輔助活動),製造業(不含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
2、第三產碰讓業包括農、林、牧、漁服務業,開采輔助活動,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三、經濟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等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1)哪些主體應該是全國經濟普查擴展閱讀:
對經濟普查對象的要求:
1、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2、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3、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
B. 經濟普查對政府部門,普查機構和人員有哪些要求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政府部門的要求如下:
1、國務院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經濟普查的組織和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經濟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
2、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當地的經濟普查工作。
4、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及第二十五條,對普查機構的要求如下:
1、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完成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經濟普查任務。
2、大型企業應當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本企業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3、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在經濟普查准備階段應當進行單位清查,准確界定經濟普查表的種類。
4、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市場監管以及其他具有單位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負責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其審批或者登記的單位資料,並共同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5、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市場監管以及其他具有單位設立審批、登記職能的部門,負責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其審批或者登記的單位資料,並共同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6、縣級經濟普查機構以本地區現有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基礎,結合有關部門提供的單位資料,按照經濟普查小區逐一核實清查,形成經濟普查單位名錄。
7、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清查形成的單位名錄,做好經濟普查數據的採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法人單位填報法人單位調查表,並負責組織其下屬的產業活動單位填報產業活動單位調查表。
8、各級經濟普查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經濟普查機構依法提供的經濟普查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普查人員的要求如下:
1、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從有關單位商調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
2、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3、聘用人員應當由當地經濟普查機構支付勞動報酬。商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4、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統一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頒發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經濟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5、普查員負責組織指導經濟普查對象填報經濟普查表,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檢查普查員的工作。
6、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經濟普查對象改正其經濟普查表中不確實的內容。
7、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經濟普查對象改正其經濟普查表中不確實的內容。
8、各級經濟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9、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對經濟普查人員依法提供的經濟普查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2)哪些主體應該是全國經濟普查擴展閱讀:
經濟普查的對象:
經濟普查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對經濟普查對象的規定:
1、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2、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
3、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經濟普查的方法:
經濟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情況等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經濟普查應當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全國經濟普查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