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3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是什麼
13種家庭經濟困難類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
1、城鎮和農村最低保障家庭子女;
2、農村低收入純農戶家庭子女;
3、特困職工家庭子女;
4、孤殘學生;
5、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警察子女;
6、少數民族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7、家庭遭遇突發性、不可抗力變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困難學生。
(1)特殊困難是指經濟缺口超過多少的擴展閱讀:
家庭經濟困難類型界定標准:
參照市民平均消費水平,貧困生的界定標准暫定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費、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平時生活節儉,完成學業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2、家庭所在地處邊遠經濟較落後的農村地區,或父母下崗無固定經濟來源,以及殘疾學生、單親、父母離異(低收入家庭)的學生;
3、少數民族學生,及少數本人雖未主動申請但家庭確實貧困,且有相關證明情況屬實的學生,可列為貧困生。
除符合以上條件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如烈士子女、孤兒、父母患有嚴重疾病或殘疾(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難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證》、《社會扶助證》、《最低生活保障證》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費與家庭人均收入在200元以下,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列為特困生。
Ⅱ 一般困難比較困難特殊困難怎麼區分
一般困難比較困隱行難特殊困難是高校家庭經濟困難認定的標准。困難在程度和范圍上不同。
一、不同程度
1、一般困難是指客觀存在於某一方面,並能通過人為努力克服的因素。一般來說,難度低,程度淺。
比較困難是指困難的情況和惡劣的生活條件。它們還提到復雜和許多不易克服的障礙。難度較高,克服大部分困難的幅度、程度和難度都在平均水平以上。
特殊困難是指絕對貧困指個人或家庭缺乏起碼的資源以維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難以生存。
二、不同范圍
一般困難學生的基本條件:
(一)父母失業、缺乏經濟來源的學生;
(二)父母年滿60周歲的學生;
(三)學生本人或遲豎者家庭成員長期患病,花費較大的;
(四)家庭無經濟收入的老、幼、病、殘學生;
法律依據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碼攜大入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