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涉稅經濟鑒證由誰出具
但我們執行中發現,在財產損失經濟鑒證這個問題上,個別地區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存在一定的分歧,雙方各執一辭。稅務機關認為, 涉稅經濟鑒證應由稅務師事務所出據,個別地區甚至下發文件明確必須憑借稅務師事務所製作的財產損失經濟鑒證才能稅前扣除。而納稅人則認為,一直以來有關經濟報告都是由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來完成的,他們對稅務師事務所所做經濟鑒證的法律性缺乏必要認識。 按照總局第13號令,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從中我們得知,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其經濟鑒證證明的中介機構可以是稅務師事務所,也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當然納稅人對於稅務師事務所作出的經濟鑒證無須擔憂,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4號)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注冊稅務師可承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為此,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於涉稅經濟鑒證都要站在同一角度來看待,而不能在此問題上有所排斥,產生異己。 但是,這並不表明所有的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均具備從事涉稅鑒證的資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監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指出:國家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的准入制度,涉稅鑒證業務涉及到國家的利益,政策性強,質量要求高,對於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這就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只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中介機構出據的涉稅經濟鑒證,才能作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財產損失予以稅前扣除的合法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