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法的相關資料有那些
主要版本 內容簡介相關法規展開 編輯本段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為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1]
編輯本段法律特徵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 技術合同法
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編輯本段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兩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編輯本段合同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劃分為: 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為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圍之內。 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 《新勞動合同法》之僱主調查
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為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為有效的,為要式合同;反之,為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主合同與從合同 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為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為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為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本約與預約 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為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均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權利而締結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結合同的一方是為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為第三人利益締結的合同。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因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為第三人。此外,合同還可分為總合同與分合同;要因合同與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等。
編輯本段條款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普通條款,又稱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當事人對必要條款達成協議的,合同即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確定合同必要條款的根據有3種: ①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有明文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 ② 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根 合同法漫談
據合同的性質確定。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③ 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定。除法律規定和據合同的性質確定的必要條款以外,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必要條款。例如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別要求而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合同條款除必要條款之外,還有其他條款,即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規定,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將合同條款規定得具體詳明,有利於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編輯本段合同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編輯本段簽訂形式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書面合同等。
口頭合同
是以口頭的(包括電話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於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合同
① 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② 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目前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鑒證。 ③ 合同的審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准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即對已經成立的合同內容的部分修改、補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如由於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由於行政命令企業必須關閉、停產或轉產,由於不可抗力以及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無必要時,允許當事人一方及時通知他方變更或解除合同。
編輯本段主要內容
合同法立法
我國合同制度的立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但是,特別應當指出的是,在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需要,我國陸續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也對合同制度作了大量規定,對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後,這三部合同法的計劃經濟色彩已顯現出來,同時,由於三部合同法並存的弊端和沖突,顯然已經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我國於1999年頒布和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目錄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八章 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託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 附則
編輯本段司法解釋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一、法律適用范圍 第一條 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黨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以前已作出終審裁決的案件進行再審,不適用合同法。 二、訴訟時效 第六條 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 第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行之日超過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二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第八條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撫養關系、扶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第十七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第十八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二十條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第二十一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