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委會財務該誰管有沒有法律依據
村委會財務歸民主理財組織。
法律依據: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第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以群眾代表為主組成的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中推選產生,其成員數依村規模和理財工作量大小確定,一般為3至5人;村幹部、財會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十三條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核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規開支。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公開中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
第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村黨支部和村務監督機構的工作指導,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定期向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匯報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理財小組成員監督不力、怠於履行職責的,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應當終止其職務。
Ⅱ 村集體經濟管理辦法
村集體經濟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村級財務會計管理工作由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代管,實行代管後,原有會計核算單位的獨立性不變,村集體所有權不變,財務支出的決策權不變。
2、取消村會計組織,每村設一名報賬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收、支單據,由報賬員每月末將原始憑證報送鄉農經站,由農經站記賬員登記帳簿進行會計業務核算。
3、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備專職的報賬員,負責本村集體資產管理、「一事一議」申請、登記、備案管理、會計檔案管理、負責辦理收入、支出報賬業務。非報賬員不得管理現金業務。
4、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使用,實行報賬核銷制。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資金時,必須先申請,鄉(鎮)農經站審核,同意後撥付村使用。
5、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須納入農經站入賬管理。
6、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收入,資金必須在發生後5日內由報賬員到鄉農經站報賬。特殊情況,可事先申請,農經站長同意後,可以推遲報賬時間,但最遲不得超過三日。違者按個人占款處理。
7、村賬鄉代管後,鄉農經站設總會計一名,記賬員若干名(根據各鄉實際,每名記賬員負責3—5個村),現金員一至二名(根據各鄉大小自行配置)。
8、現金收支手續完備,不準白條子抵庫或入帳。手續不完備、不真實的開支,報賬員、記賬員有權拒付和接收。對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責任。
9、農經站代理村會計賬(村賬鄉代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和會計科目,按規定的記賬原則、記賬程序、記賬方法、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按會計年度及時結舊賬、建新賬。
10、村級財務實行鄉(鎮)農經站會計代理後,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出納員負責管理現金,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並進行現金序時核算。記賬員負責建賬、記賬、算賬、結賬、定期核對賬目,並依法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11、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準參加各種名義的贊助活動,不準用公款購買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對各種合同外的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付。
12、村級各類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相互擠占、挪用、平調。發現要追究其責任。
13、村級各類單據,尤其是付方單必須有經手人簽章或簽字,由村級財務主管人員簽批,村民理財小組蓋章後,再由農經站賬前審核後方可入帳。
14、加強村級票據管理,對村級所取得的外來原始單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自製原始單據必須使用JNBP—吉林省農村經濟組織標准憑證,空白憑證由鄉農經站統一管理。村級可根據需要向農經站領取。農經站對各種所領取的空白憑證進行登記。
15、實行財務公開,鄉農經站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村的經濟收入,往來款項各項補貼資金等業務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16、鎮農經站要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年度內各種會計資料、統計資料要統一整理裝卷歸檔,會計檔案不經批准,不得隨意銷毀。
17、報帳員、記帳員要認真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法規和制度、刻苦鑽研業務、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客觀公正。
18、對應收、應付款兩類賬戶不得混用。嚴禁村發生墊付資金行為,杜絕通過兩類賬戶人為造成呆死現象。出現違規問題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19、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實行購建前審計審批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按照購建的金額報農村審計站審計同意後方可購建。
20、村集體經濟組織嚴禁用集體資金或貸款、借款代農民繳納稅費。
21、加強電算化管理,嚴格執行相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