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國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Ⅱ 民事經濟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在解決民事糾紛的時候,一般有著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途徑和方式。經濟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為民事糾紛的,經濟糾紛的案件,如果有涉及到刑法,那麼涉轎兄燃及刑法的部分就按照刑法的方式處理,最後綜合。Ⅲ 經濟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
一、經濟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經濟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有:
(1)和解。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
(3)仲裁。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是:
1、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3、 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5、 宣判。
Ⅳ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在現實生活中經濟糾紛是經常發生的,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是需要盡快解決的。以下詳細介紹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後,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後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並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後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後如有經濟糾紛,自願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後,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後,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後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經濟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 經濟合同當事人在知道和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可以向 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或仲裁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 申請釆用書面形式提出,填寫合同管理機關統一印發的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方名稱、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職務;主管單位、被申請方名稱、地址及 其主管單位;申請調解和仲裁的事由、要求、證據。隨申請書要附原經濟合同或副本及有關來往的文書、單據。
3.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有一份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責任。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雙方當事人簽名 蓋章,合同管理機關蓋章。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4. 一旦調解不成,由合同管理機關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時,雙方當事人都要 參加。仲裁前,仲裁機構會把仲裁時間、地點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方在接到通知而 不到時,即作為撤銷申請。被申請方兩次接到通知而不到時,可作缺席仲裁。
仲裁機構作出仲裁前,由當事人雙方各自陳述意見,並可互相辯論,辯論終結,應接受仲裁機構征詢雙方的意見,並再次進行調解,還達不成協議的則裁決。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何審理經濟合同糾紛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的賠償主要體現在定金罰則、違約金等方面。
定金罰則:
(1)不完全履行合同適用定金罰則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其他允許給付定金的各類經濟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辦理。
(2)定金的數額
條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從其約定。例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20%」。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具體規定的數額辦理。因此,加工承攬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定金數額,如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允許。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的問題
定金與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種制裁和補償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對方違約時既要求對方償付違約金,又要求按定金罰則處理定金問題,只要法律和法規沒有相反規定,就應當予以保護,但並用的結果應以不超過合同標的價金總額為限。
三、經濟合同違約賠償過高怎麼辦
1、違約金過高是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一、怎樣解決經濟合同糾紛
1、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經濟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的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生爭議,一般是對經濟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是否已按經濟合同約定履行產生分歧;對不履行的後果產生爭議,一般是對沒有履行經濟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經濟合同的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和承擔多少產生分歧。
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申,由於各種原因,發生糾紛是難免的,因此,選擇適當的解決方式,及時解決合向糾紛,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損失的擴大具有重要意義。
2、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3、具體要依據案情具體分析採取何種方式解決更為妥善。
二、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什麼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准。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盡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4、合同糾紛的提出,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等等。
三、異地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異地合同可能是因為對方當事人的異地的,也可能交易的標的物在異地,或者提供服務的對象在異地等等。合同糾紛發生後,因為是異地的原因,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郵件、信函往來等方面,協商溝通。如果確實無法通過和解協商的方式解決,只能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途徑解決。
如果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或者仲裁委在當地,則自然再好不過了,相對到外地起訴、申請仲裁,這將給當事人節省很多時間、費用。熟悉的司法環境,也對當事人有利,以免對當地司法實踐不了解而導致訴訟風險。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要根據法律規定,看是否應該在當地起訴,或者是否可以選擇在當地起訴,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盡量選擇在當地起訴。原因不再贅述。如果實在必須在異地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話,建議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同時,我們建議,當事人一般應盡量委託當地律師應訴。
Ⅳ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具體如下: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