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方式如下:
1、凡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凡曾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如果願意恢復成為成員,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意其為成員;
3、對政策性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法定血親及其配偶,應該認定或者可以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成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資格隨即被取消或喪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貳』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有哪些規則
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對於農村事務以及相關糾紛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以下是我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叄』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2021
一、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通過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輩輩生活在特定農村集體組織所在地,而自然取得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主要表現形式就是出生。加入取得是指原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自然人,基於一定事由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基於婚姻或者收養,在本集體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具有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此外,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本集體組織所在地常住戶籍的人,也應當認定為取得了該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二、司法實踐中的三種認定模式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問題事關廣大農民的基本民事權利,目前的情況下,由於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作出規定,故在司法實踐中,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標准上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採取單一標準的方法,即以是否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准。二是採取符合標準的方法,即以戶口標准和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來判斷。三是根據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形成的事實作為判斷標准,即必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
但是這三個標准在實踐中均存在一定的漏洞:採用單一戶口標准,很可能會在多種利益驅動下造成某些集體組織人口的畸形膨脹。從實地調研了解的情況看,在許多城鄉結合部的農村,某些人為謀取征地帶來的利益,通過不正當手段將子女及其他親屬的戶口掛在該農村集體組織內部,造成農村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空掛戶」「懸空戶」現象。這將會嚴重損害真正應當享有集體組織成員利益的人的合法權益。而以戶口為基礎,輔之以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的復合標准,其真正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後一條件,而這種標准過分強調長期固定,不僅會降低農業人口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分流的積極性,阻滯城鄉差別的縮小直至最終消除,而且由於對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長期」也存在不同認識,最終仍然難以解決問題。至於是否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的標准,不僅在排除「空掛戶」、「懸空戶」方面存在缺點,而且其判斷標准往往是極為模糊,有時甚至還有可能會帶來不合理的結果。
三、陝西省在認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時可適用、參考的主要規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第二十三規定:「審理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要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認定其權利主體資格的喪失,注重依法保護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該紀要提出了認定權利主體所應考慮的主要因素,同時提出了「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這一重要判斷標准。這是因為:第一,單純以戶籍為標准無法解決掛靠戶口人員等實際問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容易出現簡單化和擴大化。第二,權利義務一致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村民要想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受相應權利,就應予其他成員一樣盡相應義務。第三,戶籍和義務結合比較符合基層實際,容易被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接受。
2020年9月1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件審判工作指引》,該文件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綜合考慮當事人戶籍登記狀況、戶籍變動原因、當事人是否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家庭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生活以及農村土地對當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綜合認定」。
四、特殊人員的資格認定問題
由於目前法律對特殊人群如服刑人員、非婚生子女、外嫁女、進城務工人員、現役軍人、離退休回鄉人員等的分配資格的判斷時,各地做法五花八門,司法裁判標准不統一的問題突出。筆者結合相關規定、主流觀點和司法實踐,匯總出以下特殊群體的資格認定及法理:
(一)外出務工、經商人員。
由於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並不健全,原居住地的土地仍是其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部分。因此,這類人員只要沒有出現死亡、獲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形,即使將戶口遷至所在地城市,亦不宜認定其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農村戶口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在大中專院校就讀一般要將戶口遷出,原籍是農村戶口的大中專在校生,其戶籍的遷出並不是表明自己已脫離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基於一種學籍管理規定的行為。學生在校讀書不是就業,其生活或學費主要來源於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員的供給,所以,其並未脫離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由此所獲得的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在其於學校畢業後,雖將戶口遷回農村,如其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則表明其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實際上已脫離了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則不應當以戶口在村確認其分配資格。
(三)外嫁女。
這是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中最為常見和最為突出的一種類型,在現實中,如娘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相對富裕,外嫁女即便長期在夫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生產和生活,也不願意將戶口遷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時,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分配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額。對此,如果其出嫁後即去夫家所在地生產和生活,並不以原村土地為其基本生活來源的,說明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生產和生活關系,對屬此種情況的外嫁女應不再認定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其分配請求應當予以駁回。而對於女方出嫁後,仍在原村耕種土地,並按時繳納集資提留等,履行了相應義務,又未改變原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應認定其仍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權。
(四)上門女婿。
《民法典》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既然女性村民通過婚姻關系可以取得男方所在集體組織的成員資格,男性同樣可以享有同等權利。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精神,對有女無兒,或兒子沒有贍養能力,其女兒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入贅婿及其入贅後所生子女,要求享有與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同時,認定上門女婿的資格,有利於農村地區的和諧與安寧,特別是對農村有女無兒戶的老人做到老有所養,有著積極的意義。
(五)在部隊服役的軍人。
在其服兵役期間,不能因其戶口遷離而否定其成員資格。我國的兵役制度規定對農業人口的軍人服役期滿後,原則上是返回兵源地。在其復員後,如政府未給安排相應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戶的,說明這些人仍然需要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來源,故應認定其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在部隊已提干意味著其復原時或者由國家統一安置工作,或者選擇自主擇業但仍從部隊每月獲得工資收入並享受城鎮社會保障,故在部隊提乾的軍人不再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肆』 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何認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原則: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個標准並非並列關系,也非選擇關系,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分析 。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出生時,父母一方或雙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加入取得: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基於一定法律關系嗣後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①婚姻②收養③政策性遷移。因國防建設或其他政策因素,通過移民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為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也應取得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特殊情況:
1、不具有農村經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此類人員雖然喪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因為其還是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故應保留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集體包括以下三類:
①學習人員,具體指考入大中專院校將戶口遷入所在學校,所在學校以集體戶口的形式統一管理,應當注意,所在學校之所以要求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口僅僅是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並不表示其取得學校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學生仍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員資格對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有積極意義;
②服兵役人員。《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規定,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復員後會農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和解決城市戶口,所以該類人員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為為基本生活來源,保留該類人員成員資格對維護國家安全、鞏固國防有重大意義。
③兩勞服刑人員。其雖因違法犯罪行為喪失人身自由甚至於政治權利,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不因此喪失。該類人員雖然遷出所在地常住戶口,但遷入戶口所在地並不負擔其回歸社會後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員資格,對她們積極接受改造以及避免回歸社會因生活所迫再次陷入犯罪深淵,真正實現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但並不代表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以回鄉退養人員為代表。該類人員雖然將戶口遷入農村也在該地生產、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員的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來源,該類人員不宜認定為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農嫁女」人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實踐中,該類問題最為復雜。出於經濟利益的驅動,相對富裕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嫁入相對貧窮的集體經濟組織時,雖已在嫁入地生產生活但並不將戶口遷入。但其既然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就表明其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將導致單一戶口標准帶來的富裕集體經濟組織人口的畸形膨脹,加大該區域內人口於資源的「負壓差」;
另外,從集體經濟組織的自然共同屬性出發,因迎娶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所增加的人口自古就被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口數量增長的重要途徑之一,以實際生產生活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認定其成員資格,也符合歷史形成的自然習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經濟組織,產生於上世紀五十年代初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同於企業法人,又不同於社會團體,也不同於行政機關,自有其獨特的政治性質和法律性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人民公社解體後,生產隊一級組織仍按原規模延續下來,但名稱有的已變化,各地稱謂不一;其經營方式,已由原來的集體經營按勞分配變為現在的家庭經營了。
『伍』 如何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原則:
1、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
2、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長期生產、生活;
3、是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 注意:上述三個標准並非並列關系,也非選擇關系,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和分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除國家以外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唯一的一個組織。它是為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在自然鄉村范圍內,由農民自願聯合,將其各自所有的生產資料(土地、較大型農具、耕畜)投入集體所有,由集體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農民進行集體勞動,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農業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組織類型
1、原人民公社組織演變過來的。鄉鎮(街)集體經濟經營實體(如公司、聯合社等)村經濟合作社、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自然村組經濟實體等。
2、新型聯合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農場(庄)、其它合夥農村企業等。
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中都只提出了一個名詞概念,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微觀構成,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標准卻不夠明確,這容易引發諸多矛盾糾紛,也影響農村產權改革。盡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作出「法律解釋」,已成為當前推動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緊迫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