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主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2. 經濟法律的關系主體有哪些
(1)國家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機關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但在有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
(2)法人:最為廣泛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3)其他社會組織:指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也可獨立從事經濟活動的社會組織。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當公民以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身份從事經濟活動時,即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緩孝改律關系主體,又稱「經濟法主體」。是指能夠參加經濟法律擾判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范圍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決定。從中國經濟法所調整的那部分經濟關系的參加者看,經濟法主體一般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單位、承包戶、個體經營戶、公民個人和國家。其中公民個人和國家為經濟法特殊主體,它們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充當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並不排斥法人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但法人不僅可參加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並且也可以參加慎銀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如參加稅收關系,成為納稅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應當與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有所區別。
首先,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系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經濟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系。前者屬於上層建築范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范疇。
其次,經濟法律關系要靠法律來保障,經濟關系靠客觀經濟規律來支配。
最後,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經濟關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為前提,它是客觀存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3.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有哪些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直接來自我國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行使政府行政權力組織、管理和調控國民經濟活動的專門機關,在國民經濟管理活動中,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行使經濟管理權,與其他主體的關系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中央和地方各級管理主體中,包括綜合經濟管理機關,如各級計委、經委等;部門經濟管理機關,如電子工業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機關,如審計機關等。
2、經濟組織。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業務的經濟實體。這類組織包括兩種,一是具備法人條件,享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如公司、國有企業等;二是從事生產經營或何良務性活動但不具備法人條件,不享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經濟實體。經濟組織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面為實現營利目的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經濟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形成經濟法律關系,另一方面在經濟管理活動中與國家機關形成經濟法律關系。
3、其他社會組織。指以從事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等公益性專業活動為目的的組織,這類組織為了實現自身的社會職能必然要進行一系列的經濟活動,如工程建設活動、物資采購活動等,從而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
4、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當公民依法從事特定生產經營或服務性活動時,一般以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身份出現。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公民參與經濟法律關系則不局限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如在外匯兌換、金銀持有、稅收等活動中,公民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4.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哪些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