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② 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要分情況計算的。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工資,則要加發工資報酬25%的賠償金;如果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仍不支付工資,則要按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在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後仍逾期不支付或未補齊差額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倍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時,如未先行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未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指示,則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將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在主張加付賠償金的法律路徑中,進行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向勞動行政部門先行投訴,則是訴訟請求能夠被支持的前提條件。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要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加付賠償金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要對單位苛以加付賠償金的責任,需要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在用人單位逾期不不改正的時候,勞動行政部門才能適用加付賠償金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