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對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問題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二條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為單位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騙手段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被該單位佔有、使用或處分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責令該單位返還騙取的財物外,如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發承擔賠償責任。
2. 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單位進行走私或其他犯罪活動所得財物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予以銷售,買方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如因此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買方自負。但是,如果買方不知該經濟合同的標的物是犯罪行為所得財物而購買的,賣方對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3. 導致各類經濟犯罪問題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經濟犯罪,顧名思義,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貪污、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經濟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名個層面,因此,經濟犯罪也就無處不在。
由於我國正處於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階段,一些預防經濟犯罪的機制沒有及時跟上,近幾年來的刑事審判統計結果顯示,經濟犯罪正有越來越猖獗之勢,波及社會各個領域。一批震動全國的大要案,如慕馬案、陳希同案、胡長清案、成克傑案等都與經濟犯罪密切相關。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引發的樓塌、橋垮以及特大火災、爆炸等慘禍也時有發生,給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的經濟安全。
首先,單位犯罪的現象將進一步增加。入世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與完善,所有制結構將進一步由單一向復雜轉化,從而使經濟犯罪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的變化。除了傳統的自然人犯罪外,單位犯罪將會越來越多,諸如走私,生產偽劣產品;偷稅等單位犯罪有可能進一步增加。
其次,犯罪領域將進一步拓展。這一拓寬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向新興的經濟犯罪領域發展。入世後,各種專業市場不斷得到發展,各種新的經濟現象和經濟行為將不斷出現,而其規范機制卻不可能在短期內完全建立或健全起來。在金融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勞動力市場、高科技市場等不斷興起的新興市場中,由於內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極易成為各種犯罪分子投機的場所。二是向執法部門滲透。工商、稅務、海關等行政執法部門大都處於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權力與利益的結合點。入世後,隨著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執法部門將越來越多地介入經濟生活。一些法制觀念淡薄、金錢慾望膨脹的執法人員,很容易被經濟犯罪分子拉入貪污受賄罪的深淵。
第三,犯罪手段更為復雜化、多樣化和現代化。各類經濟犯罪的手段更加隱蔽,更加狡猾,並向智能型、科技化、現代化方向發展。先進的科學技術被引入經濟犯罪領域在國際上已經並不鮮見,如利用計算機技術進行貪污犯罪,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貨幣等。至於設立公司,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入世後相對日趨自由的貿易環境中,很有可能大量出現。
第四,經濟犯罪種類將不斷增加。除走私、貪污、賄賂等原有的經濟犯罪案件繼續增加外,新類型的經濟犯罪,如刺探、搜集同行業競爭對手的業務秘密;竊取、出賣本企業的技術秘密;封鎖市場,壟斷價格;製作虛假廣告,操縱股市行情從中牟取暴利等「新興」經濟犯罪類型,也會不斷出現。
第五,經濟犯罪的跨國化和集團化的趨勢將大為增強。跨國性經濟犯罪實質上是經濟犯罪活動在地域上的擴展和延伸。犯罪要素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是國際性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徵。入世後,隨著人員跨境流動的進一步方便,境外人員入境犯罪將逐步增多。同時,境內以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盜運珍貴文物、盜竊、詐騙等經濟犯罪為主的經濟犯罪分子,作案後攜帶贓款贓物潛逃國外或港澳台地區的案件也會不斷增多。
第六,經濟犯罪危害性將日趨嚴重化。集團化和跨國化的經濟犯罪,對社會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將愈來愈嚴重。在金融和證券領域的經濟犯罪,往往會導致銀行破產,成千上萬股民的損失,不僅造成經濟上的重大損失,還嚴重危及社會的穩定。
4. 經濟犯罪案件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哪些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葯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范疇。總的來說,經濟犯罪共有177個罪名。經濟犯罪罪名: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罪、假冒注冊商標罪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 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已於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並審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