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標准
標准如下:
1.義務兵,每服役1年補助4500元,即4500元*服現役年限。_
2.士官,在正常退役的義務兵一次經濟補助金額的基礎上,每多服役1年增發20%,其一次經濟補助金額=9000元*[1+(服現役年限
2)*20%]。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義務兵和士官因故滯留部隊的,滯留期間不計發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2)士官按義務兵處理退役的,參照義務兵標准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3)因學習成績、身體條件不合格被退學或結業的軍隊院校淘汰學員,服役2年以內(含2年)的,參照義務兵標准發給一性經濟補助;服役2個以上的,參照士官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4)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從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數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5)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准,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退役軍人選擇安置安排工作後可以選擇自主擇業嗎
退役軍人選擇安置安排工作後可以選擇自主擇業。
1、根據國家民政部下發的部署文件,對於參加過戰役的退伍軍人和在原有部隊從事核試驗的軍人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同時需要填寫表格統計。對於沒有參加過作戰的退伍軍人,也同樣享受部隊發放的補貼,只是在數額上有所區別。
2、普通義務兵退伍後部隊一次性下發退役金,具體數額由部隊進行規定,並根據國家的國民經濟水平和全年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及軍人的職業特殊性進行適時適當的調整。
3、在部隊當兵超過十二年的軍人,在退伍後可以選擇分配工作。軍人退伍一種選擇是可以自主擇業,由國家民政局給予一定的自主擇業費。另一種選擇是由國家安置工作,退伍軍人的檔案在民政局軍人安置辦,由國家安置工作需要軍人的入伍通知書、退伍證書、轉業證明以及黨員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准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准,並適時調整。
第二節第二十九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即可按當地標准享受經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