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犯罪判刑後能去身份所在的監獄嗎
刑訴法規定,罪犯在犯罪地監獄服刑。
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採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戶籍地是哪裡,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後,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所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都不是遣返戶籍地執行,也沒有所謂的執行一段後再遣送戶籍地執行的制度。」因此,外地犯罪原則上不能回原籍服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就在法院判決地的監獄服刑)。
B. 經濟犯罪判刑後指定什麼監獄
一般情況是經濟犯罪自己想去哪個監獄的,看守所就會按照他們的意思給選擇,監獄管理局也是批準的。
C. 經濟犯罪一般關在哪個監獄
法律分析:一般是關押在看守所,經濟犯罪檢察院關押的時候會和其他罪犯共同關押。經濟犯只是刑事犯罪的一種,相對於暴力犯罪說的。如貪污、詐騙等都關在一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八條 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的人民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 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