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依據
對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依據,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學術界主要有三種主張:
1、登記主義。即採取單一標準的做法,以戶籍所在地是否在該村組,作為確定是否具有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標准。在改革開放以前,農村社會相對封閉,人口流動不大,戶籍所在地一般都是在成員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但隨著改革開放和戶籍制度的改革,城鄉一體化發展,城鄉之間的悶櫻戶籍藩籬正逐漸被打破賣罩,出現了雖登記為某村村民戶口,但不一定就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空掛戶現象;
2、事實主義。即採取復合標準的方法,主張以戶籍登記為原則,以長期居住的事實狀態為例外來確定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該標准與單中罩鬧一的戶籍標准相比,為成員資格的認定提供了更廣闊的思路,更能比較客觀地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為司法實踐普遍採納;
3、權利義務關系說。即以必須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及管理關系的人,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