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的主要內容
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徵收的措施等。(一)各國對本國內部以及本國涉外的一切經濟事務,享有完全充分的獨立自主權利,不受任何外來干涉;
(二)各國對境內的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三)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四)各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徵用;
(五)各國對世界性經貿大政享有平等的參與權和決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