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方面
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以下方面:
1、經營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農產品銷售收入、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勞務收入等;
2、發包及上交收入,是農戶和承包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及其他集體資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辦企業上交的利潤;
3、投資收益,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生的損失;
4、其他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罰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及庫存物資盤盈收入等。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十九條
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准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收益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Ⅱ 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包括哪些
村裡的土地除去個人承包和已經開荒的地,以外的土地都是村集體的。這些土地的收益(出租使用權、國家征地補償等)就是集體經濟收入。
1、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及上交收入是指農戶和其他單位因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園、魚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組)辦企業上交的利潤等。
2、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關規定收到的財稅部門返還的農業稅附加、牧業稅附加等資金。
3、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和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2)村委會經濟收入來自哪些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經濟的組織形式
1、農村集體經濟是指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社區成員共同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共同享有勞動果實的經濟組織形式。
2、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基本經濟體制,村級集體經濟成為農村基本的經濟組成部分。
3、並且,伴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村級集體經濟改變了過去「集體所有、統一經營」體制一統天下的格局,在家庭分散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衍生出多種實現形式。
參考資料
網路-農村集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