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沒有證據的經濟糾紛怎麼解決
沒有證據的經濟糾紛解決方式如下:
1、一般都是先行調解;
2、如調解不成,再仲裁;
3、如無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徑。當事人起草好起訴狀、准備好相關的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經濟糾紛通常有兩大類:
1、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
2、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經濟糾紛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一定費用,因案件情況不同,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准和辦法也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下面的標准執行: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貳』 沒有合同的經濟糾紛怎麼辦
沒有合同的經濟糾紛可以如下處理:
1、協商解決,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
2、仲裁解決,仲裁是指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時,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中間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和義務上作出裁決,用仲裁的方法解決買賣合同糾紛是常用的一種方式;
3、訴訟解決當發生買賣合同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即使是沒有合同的經濟糾紛,但有其它證據(例如人證、物證等)證明事實存在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自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叄』 工程經濟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嗎
工程經濟糾紛,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提供相應證據的義務。如果不能舉證的,即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
『肆』 和別人發生經濟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發生經濟糾紛,首先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有協議的按協議履行,協議履行不了的要主動協商。經協商無法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解決的,可以收集證據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通過仲裁委員會裁決或法院判決強制性解決糾紛。當然,如果雙方矛盾不大,盡量不要仲裁或訴訟,那樣不僅僅成本高,而且容易傷和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