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犯罪被刑拘了會怎麼樣
公安機關對於經濟犯罪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詢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也可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被刑拘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起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也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情況及時統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做到犯罪實事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