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不是非營利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非營利組織,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利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根據這一概念的界定,民營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更不是經濟組織,不具有企業特性和特點的社會服務組織,它具有民間性、社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性,其行為特徵是體現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公益性為宗旨、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效益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為目標。
民營非企業組織特點:
一、法規體系組織性質不同民營經濟組織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調節,而民營非企業單位是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調節的,民營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上述兩個不同的一經登記,就決定了組織性質的不同,民營經濟組織是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社會經濟組織范疇;而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是企業,是非營利性組織,它的屬性為社會公益組織范疇。
二、組織特徵不同民營經濟組織,是從事商品或勞務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這是民營經濟組織的職業特徵,它以贏利為唯一目標,它的行為價值取向是建立在純粹經濟利益關系基礎上的,在追逐利潤最大化動力的驅使下,來實現出資人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目標。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非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基本特徵,其宗旨主要是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社會公益職能,促進公共社會事業的進步與發展。
三、組織功能不同民營經濟組織,由於其職業特徵決定了它所從事的活動具有營利性和商品性,其功能反映在行為上的為賣而買,為交換而生產,為社會消費而組織生產和經營。民辦非企業單位,由於其非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本質特徵,決定了組織角色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其功能體現在行為上是社會公共產品的創造者、提供者、服務者,不斷滿足社會服務對象對社會公共產品的需求。同時,通過社會中介、咨詢服務,建立誠信評估體系等社會公共平台,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服務。
⑵ 民營經濟發展局是什麼部門
助民營經濟發展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全縣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指導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合理布局和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按照企業法規范企業發展指導民營企業體制改革;對全縣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設。
(三)研究制訂全縣民營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指導計劃;綜合反映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發展的情況和動態。
(四)會同有關部門優化、凈化經濟發展環境並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保護民營經濟及個體工商業戶的合法權益。
(五)負責國家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法律、法規方面的咨詢服務;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好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六)會同有關部門收集、分析、整理、發布經濟技術信息,為民營企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組織、指導全縣民營經濟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企業管理、職工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民營企業專業人才的職稱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民營企業的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組織指導民營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對全縣民營經濟發展運行情況進行調度,綜合分析、監測、預測,實施宏觀調控;調查研究民營經濟發展情況,擬定有關發展規劃、規范性文件及監督管理辦法。
(八)會同有關部門檢查縣委、縣政府民營經濟發展的有關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考核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對縣委、縣政府關於發展民營經濟各項工作任務、工作指標的落實和完成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評選發展民營經濟先進鄉鎮、村、企業的標准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發展民營經濟的先進鄉鎮、先進村、先進企業的典型進行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九)組織民營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調指導民營經濟外貿出口創匯和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項目、資金工作。
(十)指導制定民營經濟園區的規劃布局和管理辦法,檢查和指導民營經濟園區的建設,推進民營經濟園區建設的快速發展。
(十一)指導民營企業財務管理、內部審計、質量、安全、勞動、環境保護、資源管理、資產評估等工作。
(十二)負責民營企業行業協會成立資格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管理工作及國有資產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