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Ⅱ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思如下:
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因此,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
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
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直接涉及個人生存利益,對每個農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實踐中,爭議最大,又最難確定的就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論是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土地承包、還是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無不涉及這一問題。因此「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詞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現,並在法釋〔2005〕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進一步得到詮釋。
Ⅲ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條件的就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Ⅳ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什麼意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生產資料歸一部分勞動者共同族御所有的一種公有制經濟組織其實就是我們說的集體經濟組織,昌念我們都知道生產組織形式是很多的。所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該標准以是否擁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戶籍作為其成員資格的認定標准。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二)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辦理子女收養手續且其所收養子女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四)刑滿耐穗困釋放後戶口遷回本村的;(五)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的。
Ⅳ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方式如下:
1、凡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凡曾在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如果願意恢復成為成員,可以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應同意其為成員;
3、對政策性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居民,應該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4、以上居民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法定血親及其配偶,應該認定或者可以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5、以上居民死亡、被征地、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成為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成員資格隨即被取消或喪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