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個國家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各位多少海里
領海由一個國家確定其寬度,但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范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
(1)海岸線多少海里擁有經濟專屬權擴展閱讀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
專屬經濟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2. 中國規定海岸線以外多少海里為經濟專屬區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該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或准許它國利用的專有權。
3. 一個國家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各位多少海里
領海的最大寬度:
12海里;專屬經濟區的最大寬度為200海里。
1、領海:
沿海國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相鄰的一帶海域;領海主權: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領海的最大寬度:
12海里,這是海洋法公約規定,但是領海國有權規定自己的領海范圍。
2、專屬經濟區:
是在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國家享有部分主權權利及其他管轄權的海域
寬度不部超過200海里。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對生物和非生物擁有主權,對於環境保護、科學研究、人工島嶼及設施有管轄權,而非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