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流程
法律亮唯分析:主要有:1、宣布開庭;2、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告知作證和鑒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3、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4、法庭調查;5、法庭辯論;6、合議庭評議;7、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困喚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告知被告汪鍵凱人享有辯護權利。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貳』 經濟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的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的程序: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受理;然後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再採取訊問、勘驗或者檢查等偵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最後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起訴,或者認為應當不予追責的,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