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法律部門主要包括哪些具體的法律規范
都是不專業嚇劃的,一般應有合同法,公司法,稅法,產品質量法,削法,等
2. 我國主要經濟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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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1994年1月1日實施。h.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於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i.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1986年9月15日通過,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j.《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於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次會議對該法做了個別修訂,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做了較大修改。
2)金融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華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法〉的決定》修正。b. 《證券法》 《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 《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對《證券法》個別條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 《證券法》作了大幅修訂後重新頒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 《票據法》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正式通過。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d.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產業政策法a. 《煤炭產業政策》 《煤炭產業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7年11月23日通過,自2007年11月23日施行。b. 《農葯產業政策》 《農葯產業政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總局於2010年8月26日通過,2010年8月26日施行。c.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於1990年9月20日通過,自1990年9月20日施行。d. 《工產業政策產業政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工由工業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於2010年12月31日通過,自2010年12月31施行。 4)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2009年10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自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5年通過,於2002年及2009年修正。
5)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6)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6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4年修正。
7)自然資源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於2009年修正。b.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於2011年1月8日通過,自2011年1月8日施行。由國務院2000年1月29日通過,於2011年修正。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8年10月29日通過,自1988年10月29日施行。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e.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f.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6月18日通過,於2002年和2009年修正。g.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1日通過,自2004年4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於1999年及2004年修正。
8)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79年通過,於1989年修正。
四、市場經濟監督法
4.1含義
指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經濟監督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審計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統計法等。
4.2市場經濟監督法
1)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2月28日通過,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於2006年修正。
2)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通過。於1993年及1999年修正.
3)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4)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於1983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09年6月27日修訂,自
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市場經濟社會保障法
5.1含義
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保證社會安定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主要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
5.2構成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9年修正.
2)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員會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會保障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由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1月31日通過,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見》行。
六、市場經濟程序法
6.1含義
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處理解決經濟法主體之間因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國主要包括經濟仲裁法、經濟行政復議法、勞動仲裁法等。
6.2構成
1)經濟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2)經濟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於1999年10月1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3)勞動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評價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經濟法律體系,形成一定的理論框架,但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很多法律內容尚不完備,存在諸多問題。其表現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立法體系某些重要的環節有漏項現象;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過於陳舊,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需修訂,充實,更新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是現行經濟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不銜接,尚有諸多矛盾與沖突,如經濟管理權交叉,執法部門重疊,同一法律法規規定二個管理機關,或同一行為屬不同性質分別屬於不同法律調整。另外,我國的經濟法監督體系還不完備,需要解決。從現實情況看,雖然監督的部門較多,既有內部監督,又有外部監督,但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還缺少操作性強的監督法律法規規范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行為。針對以上不完備,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應對: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2.在社會上、特別是學校開展法律講座。3.早日完善經濟法體系,制定較為完備的經濟法,並加強對經濟法執行的監督力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
國家立法機關要轉變經濟立法的觀念,凸顯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並重的方針,提高重要經濟法律的立法層級,改善經濟執法的分歧和沖突,加強對經濟執法和司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當然,法律體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但這個問題不解決是不行的,希望我國盡早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特別的是經濟法體,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協調、穩定、高速的發展。
3. 經濟法包括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經濟法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學家關於經濟法的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存在我們看來屬於經濟法的搜空做法律規范,但它們不注重法律部門的區分,沒有民法的概念,更沒有經濟法這一概念。
因此,要說明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對經濟法的解說。認為經濟法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的總稱。比如德國的艾斯特豪思認為經濟法就是有關經濟的法。德國的努斯鮑姆認為經濟法是以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為目的的法律規范的世衡綜合。
基本特點: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虧隱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 我國經濟法具體都包括哪些法律
和我們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經濟法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以下是其他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法》
5. 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
經濟法的綜合性表明其不限於單一的范圍,主要表現在:1.在調整手段上,經濟法將各種法律調整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2.在規范構成上,經濟法既包括若幹部門經濟法,又包括有法律、法令、條例、細則和辦法等許多規范形式的經濟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3.在調整范圍上,經濟法調整的內容既包括宏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調控關系,也包括微觀經濟領域的管理和協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 經濟法法律部門主要包括哪些具體的法律規范
經濟法主要調整公私混合型的法律關系,主要包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