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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曾都經濟開發區有哪些政策

發布時間:2023-09-02 18:37:17

①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國家對國家級開發區都給予的支持,主要體現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國務院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國發〔2010〕28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商資發〔2006〕257號)、《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10〕209號);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94號)等文件精神上,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堅持和完善精簡高效的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國辦發〔2005〕15號第5條)

2、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保持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體制」運行的穩定性和效率,原則上國家級開發區不得與所在行政區域管理機構合一。

根據新時期發展要求,研究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將精簡高效、務實親商的國家級開發區管理體制制度化。(商資發〔2006〕257號第63條)

3、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制定《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進一步明確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和管理職權,完善行政管理體制。

選擇體制改革條件比較成熟的國家級開發區,設立為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商資發〔2006〕257號第86條)

二、外商投資政策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注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凈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並購交易額計。(商資發〔2010〕209號第1條)

2、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2條)

3、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3條)

4、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4條)

5、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

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文件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5條)

6、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商資發〔2010〕209號第6條)

三、土地政策

1、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國辦發〔2005〕15號第7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四、財稅金融政策

1、促進國家級開發區與金融機構合作,建立股權式投資實體,投資區內高成長性的企業,建立推進市場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企業在上市。建立和完善開放的產權交易市場,開展信託業務,鼓勵建立各種形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擔保公司,引進和發展資金管理公司,為各類產權及資本進入、退出、轉讓、流動創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商資發〔2006〕257號第64條)

2、關於加大財政金融扶持。繼續擴大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貼息規模,用於國家級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建設。

支持國家級開發區企業通過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通過市場化運作,建立國家級開發區投資基金,支持國家級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89條)

3、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財建〔2012〕94號第6條)

4、開發區管轄區域范圍內已落實貸款並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礎設施在建項目,均可按規定申報貼息資金。(財建〔2012〕94號第7條)

5、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情況等因素確定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財建〔2012〕94號第8條)

6、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的,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財建〔2012〕94號第9條)

7、對中西部地區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貸款實施財政貼息。(國發〔2010〕28號25條)

8、繼續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國辦發〔2005〕15號第8條)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

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國辦發〔2005〕15號第9條)

五、產業發展政策

1、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2、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以國家級開發區為龍頭,以點帶面,推動國家級開發區從單一的經濟功能區向綜合產業園區的轉變,形成綜合性產業增長帶。(國辦發〔2005〕15號第11條)

3、積極營造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引導一批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內資企業落戶國家級開發區,引導大中型國有企業到國家級開發區集中布局,讓國家級開發區成為國有企業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認真解決好內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困難,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綜合實力強、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內資企業。(商資發〔2006〕257號第43條)

4、積極推動國家級開發區產業調整和優化升級,國家制定的產業促進政策可以在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先試先行。(商資發〔2006〕257號第90條)

5、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6、發揮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示範帶動作用,承接發展電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與東部沿海地區創新要素對接,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和產業「孵化園」,促進創新成果轉化。(國發〔2010〕28號第8條)

六、企業支持政策

1、關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級開發區內設立的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級高新區內同類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設立的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享受所在地區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的各項政策。(商資發〔2006〕257號第92條)

2、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企業集合債券和上市融資。(國發〔2010〕28號第26條)

3、對投資中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和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規定免徵關稅。(國發〔2010〕28號第25條)

七、環境保護政策

1、鼓勵國家級開發區開展區域環境管理標准化的認證工作,對國家級開發區創建「ISO14000國家環境示範區」給予專項資金和政策支持。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開發區進行國家循環經濟試點。(商資發〔2006〕257號第96)

八、拓園擴區政策

1、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范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商資字〔2005〕96號第1條)

2、規范和促進開發區發展,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產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升級,支持具備條件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擴區和調整區位,制定加快邊境經濟合作區建設的支持政策措施。(國發〔2010〕9號第18條)

3、保障國家級開發區生產建設用地有效供給。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結合國家級開發區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區域、不同發展階段國家級開發區擴區標准。

對於規模集中、產業集聚、土地集約、經濟發展好的國家級開發區,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可報請國務院批准。

國家級開發區的建設用地用途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除必要的配套設施外,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商資發〔2006〕257號第75條)

九、人才政策

1、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國辦發〔2005〕15號第10條)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的思考

② 經濟特區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范圍: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海南省。

1、特區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濟的外國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特區銀行減免稅。特區內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減按15%徵收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老市區特定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從事技術、知識密集項目;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徵收所得稅。

4、老市區企業減稅。在特區內的老市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徵收所得稅。

5、特區服務性企業減免稅。特區內的服務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500萬美元、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二、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特區企業減免稅。特區各類企業,從事生產性行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7、外商分得利潤免稅。特區內合資企業的外資方,從企業分得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

8、出口企業減稅。特區內外商投資產品出品企業(出口產值佔70%以上)減按10%徵收所得稅。(細則第75條)

9、海南特區企業減免稅。海南經濟特區設立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年至5年免稅,第6年至10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2)湖北曾都經濟開發區有哪些政策擴展閱讀:

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

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

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

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

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

③ 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優惠政策

1、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從獲利的年度起免繳所得稅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按7.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免減稅期滿後, 凡屬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再延長3年減半繳納所得稅,屬於產品出口企業的,若當年出口產品達到全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減按1.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繳地方所得稅,第一年至第五年減半按0.75%的稅率繳納地方所得稅。

4、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不足彌補的,可在5年內逐年提取所得繼續彌補。
5、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後, 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其它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於開發區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6、 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時,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繳關稅和增值稅。

7、 企業的產品允許內銷。

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按投資規模和資金到位情況每畝可下浮1-5萬元,經省、市科委認定的高科技項目,地價可下浮3-6萬元。

9、 企業可按銀行規定,用現匯或固定資產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所需資金,可優先貸給。

10、企業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可自行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招聘和解聘職工,決定職工的工資標准、工資形式和獎懲、津貼制度,企業用工實行合同制。

11、企業同時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優惠待遇;華僑、港澳台胞投資的企業,除享受以上所有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以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適當安排其農村的親屬在其所投資企業中就業,戶口關系可遷入開發區。

12、開發區的內聯企業,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④ 經濟開發區有哪些作用

經濟開發區的作用有以下這些:更快推動科學研究,引進更多外資,擴大出口。

具體作用有引進、吸收先進技術和現代管理經驗;擴大出口貿易,增加外匯收入,積累建設資金;開發國內緊缺產品,滿足全國生產建設需要;及時掌握和傳播經濟技術信息;培養各方面人才,以適應進一步對外開放工作的需要。

高新技術產業以高新技術為基礎,從事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集合,這種產業所擁有的關鍵技術往往開發難度很大,但一旦開發成功,卻具有高於一般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經濟開發區的優勢:

開發區根據國家相關外資產業政策,對外國直接投資企業的鼓勵類項目進行稅收減免(如企業所得稅的兩免三減半)、優惠提供工業用土地和其他一些優惠政策,吸引各種資金和實體投資辦廠、辦公司。

一般這種規劃出來的地方都比較大,配套設施齊全,招商引資後能帶動當地經濟起飛。像中國-新加坡兩國政府合作開發的蘇州工業園、天津開發區等等都是成功的例子。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經濟開發區

⑤ 對國家級開發區,我國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①發展定位。努力把國家級經開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成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成為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範區。
②轉變發展方式。國家級經開區要在發展理念、興辦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轉型,努力實現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質量轉變,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由同質化競爭向差異化發展轉變,由硬環境見長向軟環境取勝轉變。
③實施分類指導。東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要率先實現轉型發展,繼續提升開放水平,在更高層次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提高在全球價值鏈及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開區要依託本地區比較優勢,著力打造特色和優勢主導產業,提高承接產業轉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現代化產業集群健康發展。
④探索動態管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和規范管理,進一步強化約束和倒逼機制,細化監督評估工作。支持經濟綜合實力強、產業特色明顯、發展質量高等符合條件的省級開發區按程序升級為國家級經開區。對土地等資源利用效率低、環保不達標、發展長期滯後的國家級經開區,予以警告、通報、限期整改、退出等處罰,逐步做到既有升級也有退出的動態管理。
⑤完善考核體系。進一步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評價辦法》,把創新能力、品牌建設、規劃實施、生態環境、知識產權保護、投資環境、行政效能、新增債務、安全生產等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引導國家級經開區走質量效益型發展之路。對申請升級的省級開發區實施與國家級經開區同樣的綜合評價標准。
⑥提高投資質量和水平。穩步推進部分服務業領域開放,提升產業國際化水平。推動國家級經開區「走出去」參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引導有條件的區內企業「走出去」。國家級經開區要充分利用外資的技術溢出和綜合帶動效應,積極吸引先進製造業投資,努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生產性服務業。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進一步提高發展水平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15號
①開發區管理體制: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管理機構一般是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除其中具有企業性質的外\,根據授權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經濟協調與管理等職能。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原則上不與所在行政區合並管理或取消管委會建制。
②規劃用地及擴區調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要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並實行統一管理。符合條件、確有必要擴大規劃面積或調整區位的\,應當按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的規定報批;建設用地必須以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承接服務外包業為主\,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用於大規模的商業零售\,不得用於房地產開發;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工作。
③土地利用: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集約、高效開發利用土地。要加強對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增長、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規劃實施的考核制度。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和供應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單獨組織報批\,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范圍內\,不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用地\,有關部門應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④金融政策: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等。
⑤支持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繼續實行對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政策\,適當增加貸款貼息規模\,對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給予同等的貼息政策;中西部外貿發展專項基金、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援助資金\,可用於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
⑥推動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在新一輪國際產業轉移中大力吸引跨國公司投資:鼓勵跨國公司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研發中心、財務中心、技術服務中心、培訓中心、采購中心、物流中心\,運營中心和配套基地。鼓勵通過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留學生創業園等。吸引高素質人才進區投資創業。抓緊研究鼓勵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承接高附加值服務業和服務外包業務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勵創新保障體系。
⑦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和加工貿易優化升級: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申請設立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和保稅倉庫;支持條件成熟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開展與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保稅物流園區聯動試點\,實現優勢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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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湖北曾都經濟開發區有哪些政策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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