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是
市場經濟的基礎法律制度是經濟法。
市場經濟是指通過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形式。簡單地說,市場就是商品或勞務交換的場所或接觸點。市場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在市場上從事各種交易活動的當事人,稱為市場主體。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
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1、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2、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市場主體以買者、賣者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活動中不僅有買賣雙方的關系,還會有買方之間、賣方之間的關系。如果不考慮政府的作用,市場經濟體系中有兩個部門,一個是公眾(消費者),一個是企業(廠商)。兩個部門的相互關系,可以說明市場供求的一般原理。市場經濟一經產生,便成為最具效率和活力的經濟運行載體。迄今為止,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紛紛走上了市場經濟的道路。這種經濟體制的趨同,一方面表明市場經濟具有極強的吸納能力和兼容能力,另一方面也意味著經濟模式的多樣性和豐富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Ⅱ 與經濟有關的法律條例及法律法規有哪些急求!
經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分類,包括經濟建設和管理經濟活動的各種法律法規。在這個部門法中,按照具體領域不同,又有11個分類。下面,每一分類舉一例:
1.公司、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12.29通過 1999.12.25、2004.8.28、2005.10.27修訂 2005.10.27公布 自2006.1.1起施行)
2.生產、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過 2000年7月8日九屆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修正)
3.財政、稅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11年6月30日修正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4.統計、會計、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八屆人大九次會議通過 2006年2月28日十屆人大二十次會議《修正)
5.金融、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12.29通過 2004.8.28 2005.10.27修訂 同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6.土地管理、建設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通過 1988.12.29、1998.8.29、2004.8.28修正 2004.8.28公布施行)
7.農林、自然資源、環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8.政府采購、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9.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八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0.對外貿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反補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如還需要找什麼法律,我都可以找到。
Ⅲ 經濟生活中的法律有那些
經濟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一個經濟法律關系必須首先有參加者(主體);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三要素是構成經濟關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把握以下幾點:
(1)、 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系。
(2)、 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 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採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系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核心。
1、權利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定范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志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
(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制力保護。
可分為原生權利和取得權利。原生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行為即可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為"經濟職權"。取得權利是指要參加經濟法律關系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在於滿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2、義務
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1)、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2)、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的范圍內進行的。
(3)、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概括為三大類:
(1)物,亦稱有體物。注意:不能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為人們控制和支配,但無一定經濟價值的物,都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2)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組織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發明、設計等等
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各種法律的總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
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首先應規定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就是法律上的人格者,即享有平等、自由權利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也就是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主要是企業和經紀人,因此,關於市場主體的立法也應該是關於企業立法和經紀人立法兩個方面的立法。
2、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制度: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強調市場主體行為的自主性,同時,國家也要從法律上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加以規范,依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制定一整套共同行為准則。這些行為准則應以規定並保障市場主體的權利為主要內容,如:物權法、債權法、票據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動產擔保交易法、房地產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
3、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
市場主體從事活動,應當遵循市場經濟運行所要求的平等、自願、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准則和規范,服從市場體系的監督、管理和約束。國家依據要從全社會的利益出發,對市場實行干預和調控,維護市場的統一性,創造平等競爭環境,保證正當競爭者的權益、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應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傾銷法等。
4、規范市場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逐利競爭性,決定了其可能導致市場壟斷特別是行業壟斷、地區保護、假冒偽劣產品和坑蒙拐騙經營、環境污染、公共資源浪費等。因此,國家應從整體利益出發,採取間接宏觀調控措施,從企業外部進行適度干預,確立起健全的和強有力的宏觀調控體系,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
從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來看,我國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應包括:預演算法、銀行法、稅法、計劃法、物價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國有資產法等。
5、規范程序和資格的法律制度:
我國現行法律中,有些執行程序和主體資格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例如商事仲裁法、破產法、拍賣法、提存法、注冊會計師法、公證法等,對其執行程序或法律主體資格予以明確規定。
6、規范勞動及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僅依賴於市場主體行為規則和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還必須以社會安定為前提。因此,我們必須完善勞動與社會立法,建立起適合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勞動法、勞動就業法、工資法、勞動保護法和社會保障法,以維護社會安定,確保市場經濟正常運行。
Ⅳ 經濟法的法律體系有哪些
經濟法的法律體系:調整經濟關系主體的法,調整經濟關系主體行為的法,調整經濟宏觀環境的法,調整社會分配的法,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法律分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系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經濟關系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系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范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調整經濟宏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宏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監管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十三條 對於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採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