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事糾紛,法院判決書下達後,一般多長時間能獲得經濟賠償。
民事糾紛,法院判決書下達後,一般得等到判決書生效以後,具體什麼時候能拿到錢,一般要看法院的執行力度以及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應該會很快就能拿到應得的經濟賠償了。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定,一審判決下發後的十五天內,如雙方均未對該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則該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判決下發的1十五天之後,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如果不履行,應該獲得經濟賠償的那一方就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別的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⑵ 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金,工資規定多少天發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工資等,應在十五日內辦結。辭退員工補償金的發放時間是在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終止勞動合同的15日之內,完成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用單位必須要向勞動者出具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而且在15天之內辦理相關的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
法律分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此規定,應在辭退員工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辭退員工是指當事人和用人單位的一種勞動關系的解除行為,這類行為的發起者使用人單位,所以用人單位有義務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和工資的支付。公司辭退員工的,在員工離職前就要將工資和賠償給付給員工。如果員工遇到公司拖欠工資的,可以先找老闆進行協商、調解,最好讓老闆寫個欠條;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上方法都沒辦法解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員工應該及時收集並保存好工資欠條和任職證明等證據,以支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