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經濟糾紛報警後警察會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民警解決的一般是刑事案件,如果受到經濟糾紛的報警電話一般會交給法院審理,也會建議當事人去法院起訴。
警方在接到群眾報警後,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結果。
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1、有合同簽訂的,根據合同訂立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有訂立糾紛解決方式的,可以事後達成該合意後也不能達成的,可以起訴、仲裁。
2、沒有合同的,可以和解可以搜集好證據,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或者讓法院調解。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
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⑵ 警察處理經濟糾紛嗎
不會處理。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警察不能對經濟糾紛的內容直接干涉,警察沒有相關職權,警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調解,但不能直接做出誰對誰錯的決定。經濟糾紛一般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也就是民事訴訟。
一、民事經濟糾紛警察怎麼處理
1、對於民事糾紛,警方只能做調解,而調解需雙方自願,自行協商。警方最多調解兩次,任何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調解兩次失敗的,不再調解,由當事人自行提起訴訟。
2、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二、警察可以處理經濟糾紛嗎
1、民警沒有行使經濟糾紛調解的義務,遇上民事經濟糾紛建議通過私下和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
2、按法律規定,對於追究民事責任,如果條件符合就可以的。
3、如果屬於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如果條件符合,才由當事人就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三、什麼是經濟糾紛
1、正確地說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系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於經濟利益關系和組織管理職責關系而發生的糾紛。
2、其主要表現為:基於營業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在承發包當事人(物業管理企業與特定業主及業主委員會)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許可權糾紛。
3、基於復有權和成員權而在業主個體與業主小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或住區管委會之間發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有關單位依物業管理法規應當相互協助而未盡協助職責糾紛等等。
4、當經濟糾紛產生於家庭成員之間時,一般無法迴避感情等非法律因素,此類案件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別考慮親情倫理與家庭道德因素,不可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⑶ 公安插手經濟糾紛該怎麼辦
按照你的提問,你應當是站在被告一方的角度看問題了。
1、A法院的確沒有管轄權。B可以對此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A法院裁定自己有管轄權,那麼B可以上訴至A法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被A法院查封的煤屬於財產保全行為。當上級人民法院裁定A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時候自然解除保全。
2、A公安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此案屬於民事糾紛,合同違約問題。根本不涉及刑事或治安問題。
A公安不知會當地公安越境辦案,違反了公安機關案件管轄范圍。
公安的亂說,批准逮捕的命令是不需要寄給家屬的,要給家屬的只是執行逮捕的通知。
A公安明顯就是受了黑錢。可以到A公安所在的本級紀委、政法委、檢察院投訴。最好找找媒體曝光一下。
3、舉報方式同上。
4、沒有權利調解。檢察院批捕了的都成為未決犯。已經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不存在調解問題。
鄭部長的意思很明確,對於涉嫌犯罪的才採取強制措施。本案當事人明顯為涉嫌犯罪,且公安辦案有重大瑕疵。當然不適用鄭部長的講話。
5、公安佬收黑錢辦黑事經常會有。這種事情也遇過,無非兩種解決途徑,一種就是息事寧人,給錢了事。第二種就是遇到一個包青天幫你申冤了。第三種情況比較慘,公安佬自知不能硬加罪名,一般把你關進看守所,讓牢頭獄霸天天折磨,最後逼你就範。
⑷ 警察可以處理經濟糾紛嗎
法律分析:民警沒有行使經濟糾紛調解的義務,遇上民事經濟糾紛建議通過私下和解、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按法律規定,對於追究民事責任,如果條件符合就可以的。如果屬於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如果條件符合,才由當事人就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⑸ 經濟糾紛報警後警察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對於經濟糾紛,不屬於派出所管轄范圍,派出所不理的處理決定是正確的。
公安機關不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所以不會立案。但是民事經濟糾紛攜帶證據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1、有合同簽訂的,根據合同訂立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沒有訂立糾紛解決方式的,可以事後達成該合意;事後也不能達成的,可以起訴、仲裁。
2、沒有合同的,可以和解;也可以搜集好證據,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或者讓法院調解。
起訴流程: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