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欠人家的債,人家也會欠你的債,這就涉及到「討債還債」。「討債」就是人家欠你的債務,期限到了對方還沒有償還或者拒絕償還時,你就要去「討」了;「還債」是指你欠人家的債務,期限到來你就要如期償還,一句話,「討債還債」是企業的家常便飯,甚至每天必不可少,這也是企業與別人打交道的一種方式。由於「討債還債」是企業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所以有必要了解一下在這個過程中的有關注意事項。首先,「討債」必須在債務的期限已經到期後。未到期的債務,不能去討要,人家向你討要,你也可拒絕償還。其次,必須有「證據」,也就是說,你既然要討債還債,那必須要有根據,所謂「根據」,主要指「合同」(或者「協議」),拿不出依據,不能輕易討要和償還。再次,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必須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如「財產保全」,就是說當你看到對方有不償還債務的危險並且轉移財產時,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比如查封對方的財產、凍結對方的存款等),以便有利於保護你的債權。如果大家講誠信,「討債還債」是不難解決的,而且還能增進企業間的合作和友誼。廣義地說,「討債還債」不僅僅是錢的概念,還涵蓋貨物、房產等其它有價物品。一旦其中的一方不守信用,或由於種種原因不履約,雙方就可能出現不愉快,於是就產生經濟糾紛。可以肯定地說,在企業經濟活動中,「討債還債」之類的經濟糾紛是難免的,關鍵是如何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你發現對方不能按期履約時,應立即與對方聯系,催促其履約,必要時,要發函催告。記住一定要通過掛號信、電報或特快專遞等方式,並保留好函件的復印件及郵寄憑證。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可聘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一般說來,遇到糾紛可以通過這樣幾種途徑解決:協商、調解、仲裁、起訴。協商主要是糾紛的雙方通過和解消除分歧,這種方式最溫和、最常用,也最實用;調解是在第三人的參與下,在自願原則基礎上把雙方的糾紛化解;仲裁是在仲裁機構的協調下,公斷雙方的經濟糾紛;起訴則是把糾紛「告」到了法院,讓法院給個「說法」。最後順便說一說勞動爭議問題。勞動爭議是指勞資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辭退員工等問題產生的爭議。
Ⅱ 遇到經濟糾紛怎麼辦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發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同種處理方式:一般都是先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再仲裁;如無法仲裁,也可以走司法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