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臨空經濟區規劃
法律分析:臨空經濟區規劃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並且經過發改委審批。(1)符合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優化經濟發展空間格局的總體要求,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行政區劃清晰明確;(2)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3)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地機場年貨郵吞吐量應在10萬噸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萬人次以上,空域條件較好,現代交通運輸體系較為完善;(4)機場周邊現有產業園區基礎良好、特色突出,產業結構合理、臨空指向性強,基礎設施和管理服務體系比較完善。
法律依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 臨空經濟示範區包括航空港經濟綜合試驗區、航空經濟示範區等類型。申報設立臨空經濟示範區應具備以下條件:(一)設立臨空經濟示範區應符合區域發展總體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優化經濟發展空間格局的總體要求,符合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相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行政區劃清晰明確;(二)臨空經濟示範區原則上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或者其他區位優越、物流便利、開放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大城市布局;(三)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地機場年貨郵吞吐量應在10萬噸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萬人次以上,空域條件較好,現代交通運輸體系較為完善,便於開展聯程聯運和陸空銜接,有一家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或若幹家大型物流公司入駐;適當考慮通用航空基礎好、航空製造業發展潛力大的地區;(四)臨空經濟示範區所在地機場周邊現有產業園區基礎良好、特色突出,產業結構合理、臨空指向性強,基礎設施和管理服務體系比較完善,周邊貨運集疏運網路系統與機場貨運能力匹配,有利於承接與集聚發展相關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