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哪些人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第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五條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幹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黨委與上一級審計機關協商後,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署審計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請國務院總理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八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保證審計機關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必需的機構、人員和經費。
(1)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初稿徵求什麼人擴展閱讀:
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是《審計法》、《關於對國有企業主要黨政領導幹部和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和《國家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
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同於常規審計的目的。例行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財務經濟法律法規,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起點是被審計單位和國家的經濟秩序。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區分經濟負責人應承擔的責任部門或單位的經濟活動在他/她的任期,並提供一個參考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和監督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評估使用幹部或者履行合同。
⑵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三十條 兩辦《規定》第二十七條所稱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是指審計組具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書面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徵求本級黨委、政府有關領導同志,以及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
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不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並報送審計機關。
第三十三條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經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後,向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出具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任職地區(部門或者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決定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採納情況等;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幹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四)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本級黨委、政府或者相關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條 兩辦《規定》第二十八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是指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精簡提煉形成的提交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反映審計結果的報告。審計結果報告重點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處理方式和建議。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結果報告等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性文書報送本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提交委託審計的組織部門;抄送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必要時,可以將涉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情況抄送該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