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特區成立時間順序
經濟特區成立時間是1980年8月26日。1980年8月26日,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數升擾頭、福建省的廈門四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決定設置經濟特區。經濟特區是指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劃出的實行特殊經濟政策和體制的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薯旦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笑祥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⑵ 設立經濟特區時間
法律分析:197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誕生於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長於90年代。經濟特區的設置標志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發展。截至目前,中國大陸地區共有7個經濟特區。1992年中國加快改革開放後經濟特區模式移到國家級新區,上海浦東等國家級新區新的特區擴大改革等發展起來,成為中國新一輪改革重要標志。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准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生產經營、行政事業管理活動以及公共場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管理。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安全管理。自然災害、核電安全和鐵路、航空、水上運行的安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對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性較大的項目、重要場所和民用設施實行安全審批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審批項目目錄。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地點的選址提出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⑶ 中國第一批經濟特區的先後順序是什麼
特區設立時間:
1、1980.08.26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
2、1980.08.26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
3、1980.10.07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
4、1981.10.16廣東省汕頭經濟特區
5、1988.04.13海南省海南經濟特區
經濟特區特點:
①在國內劃出一定地區,一般選擇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於貨物流轉,節省費用,降低成本;
②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推行開放政策,並採用減免關稅辦法,吸引外資;
③為外商創造方便安全的投資環境(見國際投資法),訂立優惠條例和保障制度;
④產品以外銷為主;
⑤集中管理,特區行政管理機構有權制定因地因時制宜的特區管理條例;
⑥區內企業享有相當的自主權。
(3)經濟特區是什麼時間開始的擴展閱讀
1977年11月11-20日,鄧小平復出後首站到廣東視察。當廣東省委領導匯報一些邊境地區的農民外逃出港問題十分突出時,鄧小平說:「看來最大的問題是政策問題。政策對不對頭,是個關鍵。」「這是我們的政策有問題」,「此事不是部隊能夠管得了的」。
鄧小平指出:「你們的問題相當集中,比較明確,要寫個報告給中央,把問題分析一下,什麼是自己要解決的,什麼是需要外省和中央解決的,看來中心的問題還是政策問題。」這為此後提出創辦經濟特區埋下了伏筆。
1978年4月10日—5月6日,受國務院委派,國家計委和外經貿部組織考察組,對港澳實地調研。考察組回京後向中央提交《港澳經濟考察報告》。
提出:可借鑒港澳的經驗,把靠近港澳的廣東寶安、珠海劃為出口基地,力爭經過三五年努力,在內地建設具有相當水平的對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和吸引港澳同胞的游覽區。
1978年4月19日,鄧小平在出席中央政治局會議討論《今後八年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的規劃要點》時指出:「廣東搞出口基地,要進口飼料,應該支持,試一試也好嘛。」
⑷ 經濟特區成立時間
深圳經濟特區成立紀念日是每年8月26日。
深圳經濟特區正式成立於1980年,位模衡老於廣東省的南部沿海,東起大鵬灣邊的梅沙,西至深圳灣畔旦升的蛇口工業區,總面積327.5平方公里。
深圳經濟特區的誕生8月26日是深圳經濟特區成立日。
深圳市,又稱為「鵬城」,位於中國南方珠江三角洲東岸,隸屬中華人攔吵民共和國廣東省,是中國第一個經濟特區,經國務院批准於1980年8月26日正式設立。全市土地總面積為1953平方公里,其中,經濟特區面積為395.81平方公里。經過40年的建設和發展,深圳由一個昔日的邊陲小鎮發展成為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新興現代化城市,創造了舉世矚目的「深圳速度」。它毗鄰香港,交通便利,氣候溫和,風景優美
⑸ 我國最早設立經濟特區是在什麼時候
1979年~
「經濟特區」一詞,1979年由中國首先提出,並在深圳加以實施。按其實質,經濟特區也是世界自由港區的主要形式之一。以減免關稅等優惠措施為手段,通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以達促進特區所在國經濟技術發展的目的。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並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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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經濟特區成立時間
法律分析: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宣布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福建省的廈門四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置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⑺ 我國是什麼時候正式設立經濟特區的
"改革開放"始於1978年.
1978年12月31日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對外開放的政策。確定了建立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四個經濟特區。
http://..com/question/20752681.html?si=2
1980年8月26日 我國正式設立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務院提出的決定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建立經濟特區。1980年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規定:特區鼓勵客商及其公司投資設廠或與我方合資設廠、興辦企業和其他工業,並在稅收、金融、土地和勞動工資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條件。這4個特區的總面積為526.26平方公里,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管理體制和以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為主,多種經濟並存的綜合企業、綜合體制。
(人民網資料)
http://www.people.com.cn/GB/historic/0826/2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