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經濟合作社
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體系下,集體共有、合作策劃、自主經營、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作社需接受當地政府的統一監督,配合村級組織,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級事務和公益所需的資金。村民委員會應該支持經濟合作社,依法開展相應的經濟活動和事務,保障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經濟合作社的前身是農民自發的小型合作、互幫合作的組織,這與農村合作社有著本質區別。土地是每家每戶的,合作社是在勞動力市場上的銷售旺季部署安全生產和經營活動。而當初農業經濟合作社通過使用集體土地,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同意,並依法登記成立的,是有營業執照的合法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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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經濟合作社:
合作社或農村經濟合作社就是股份制的雛形,與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有著本質的區別。過去的農村經濟合作社是在計劃統籌安排下,以行政手段強制性的傳統農業經濟集體,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各地為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發展生產力,幾乎都實行分田分地到戶。這一舉措使農業經濟在七八十年代得到飛躍發展。
進入21世紀,這種單乾式小農經濟,又再開始制約農業經濟的發展,主要是農業資源分散,無法形成規模化發展,過去因為要解決溫飽問題,單干有他積極的功能,現在已進入市場競爭的階段,如何發展是現代化農村的新命題。
農村經濟合作社是發展新農村必經手段,可以集中有限的農業資源,發揮資源優勢,參與市場競爭,積累財富,走向可持續發展之路;具體地方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組建,一定要按照自由、公平、公正、公開的四公原則,按照股份制企業的模式進行操作。本人認為如果農村經濟合作社的業務和流程,還有經營范圍適當的調整,就是有所突破和擴大,那麼可以成為商業銀行在農村中的縮影。
村經濟合作社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的職能。即村集體經濟管理職能。
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轄有村的街道辦事處,下同)的監督,協助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工作,為村級組織履職提供必要的經費,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村經濟合作社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保障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B. 經濟合作社屬於什麼單位
經濟合作社屬於社會團體單位。經濟合作社不是事業單位的經濟合作社,只是,村民自發組織而設立的一個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也可能是一些經濟能源,個別經營主體發起的主導的成立的經濟合作社,一般人能夠擠在一起,互相團結,互相幫助的一個社會團體。
經濟合作社的職責
村經濟合作社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的職能。即 村集體經濟管理職能。村經濟合作社,是指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了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