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什麼單位
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黨政機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僅負責招商引資,而且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著政府機構才能行使的權力。這些年,許多開發區管委會不但對外招商批租土地,而且設立了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儼然成為了當地的特區。
在我國行政機構序列中,並沒有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樣一個機構。伴隨著全國各地出現的開發區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這種特殊的機構應運而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不僅負責招商引資,而且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著政府機構才能行使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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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4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在2005年8月1日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這是直接否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主體資格的重要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