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中國經濟犯罪超過多少年不追究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B. 淺談如何做好經濟犯罪防範工作
職務犯罪因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由於職務犯罪不僅侵害了單位的正常活動(正當性、公正性、廉明性),有的還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少則數十、數百萬元,多則數千、數億萬元,因而這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之其他犯罪更為嚴重。預防職務犯罪,就是調動社會上一切積極因素,運用各種手段和採取社會性和專門性的防治措施,限制國家工作人利用職務犯罪的原因與條件,以達到防止、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發生的目的。它是事前預防,即古人所說的「防患於未然」。學校原本是「清水衙門」。改革開放以後,在商品經濟大潮沖擊下,學校內部的職務犯罪也屢見於報刊雜志。由於導致職務犯罪的原因多方面的,要達到減少和消除職務犯罪,應從多層次、多角度、多方面進行系統預防,把預防犯罪的全局理順,建立起配套成龍的教育、預防、制約、監督等機制,使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對職務犯罪從源頭上進行治理,以挽救意圖犯罪者,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損失。一、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學校幹部的自我約束能力1、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學校幹部的法律意識要加強法制教育,使學校幹部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聖和庄嚴,使潛在的犯罪人員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認清犯罪行為及其必然的法律後果,嚴格遵守法律、忠於職守,避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要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必須端正學校行政人員的思想。做為學校的行政人員,既是一名領導幹部,又是一名教師,「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提倡從政道德,用良好的師德師風武裝行政人員的思想,培養學校行政人員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大公無私的優秀品質,是從根本上預防各類職務犯罪的有效措施。學校的領導幹部應努力做到:省身以嚴,修德以謙,用權以慎,為政以廉。省身以嚴,就是嚴格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做到「外無愧於人,內無愧於心」。修德以謙,就是在成績和榮譽面前保護良好的心態和清醒的頭腦。用權以慎,就是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我們的幹部必須弄清手中權力的性質,只有弄明白了這一點,才會正確看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為政以廉,就是固守清廉,一身正氣。「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現象生活中不平衡的事到處都是,哪個單位都有,每個人都有,許多違法犯罪的工作人員,遇到不順心的事,心理不平衡時,總想通過歪門邪道找回失衡心理,結果誤入歧途,所以,我們要幫助工作人員學會自治、自立,實現自我的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平衡,不可盲目攀比。4、教育工作人員切忌僥幸心理因為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不論犯罪分子隱藏的多深,偽裝的多巧妙,最終會暴露無遺。二、健全制度,建立紀律制約體系,消除產生犯罪的機會健全制度,對學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進行規范。採用紀律制約來設置權力防線,才能有效的抑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應當注重分析本單位的工作流程、制約情況、薄弱環節,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程序、監察制約以及責任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監督制約有力、責任落實到人。應當特別重視的是,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僅僅只是預防職務犯罪發生的前提和基礎,規范運作、嚴格執行既有的規章制度才是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各部門應堅決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一個法治國家,追求的是法律至上;一個高效有序的單位,也應當以規章制度為開展工作的標尺,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使制度成為本部門、本單位工作的生命力之所在,而不是一個花瓶、一件擺設。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發放收費明白紙必須加蓋學校公章,所有收費必須使用正規票據,嚴禁私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嚴把圖書資料征訂關,實行分管領導審查把關、主要領導審批制,堅決杜絕亂征訂現象;嚴格財務管理,加強預算管理,實行「一支筆」審批制;控制非事業性支出,招待費、應酬費應控制在公務費2%以內,學校福利發放費用控制在勤工儉學純收入的30%以內;全面實行大宗物品采購公開招標制度;規范基建項目、經營項目管理,實行招標竟標,堵塞各方面漏洞;加強人事管理,全面實行教師全員聘任制,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評聘分開、競爭聘任」。要加強管理、利用嚴密的管理制度來約束、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方面。三、建立監督管理機制,遏制產生犯罪的條件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就是要求學校行政人員要自覺置於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接受監督管理,防止公權私用,通過有效的監督以贏得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事實證明,沒有制約的權利是犯罪產生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須增強監督管理意識,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強化監督管理機制,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發揮監督管理功能,努力做到權力行使到那裡,監督制約措施就實行到那裡。(一)強化民主監督。規范、健全教代會制度,發揮教代會的功能,是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教代會一年要召開二至三次會議,對學校重要的管理規章制度出台予以審議和通過。學校財務收支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代會要推行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學校領導幹部每年在全體教職工大會上進行述職述廉,教職工代表根據德、能、勤、績等方面進行民主評議。通過民主評議,一方面為廣大教職工直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供廣闊天地;另一方面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發奮工作。對學校政務、黨務、財務通過公開欄進行全面公開,如學校收費情況、財務結算、收支情況、黨員考核、教師出勤、教師量化考核情況、教師評優評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福利分配、中學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程序及錄取名額、錄取分數線等以不同形式進行公開,授受教職工和群眾的監督,增強權力運作的透明度,以提高辦事效率,促進辦事公正。(二)強化審計監督。對學校財務採取「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形式。強化月審計,對學校收支宗行「收入月審報,支出月審核」制度,學校所有收支單據必須經會計中心審核後方可下帳;強化專項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對學校某段時間的財務或重大事項進行審計;強化離任審計,實行先審計、後離任。(三)強化信訪監督。教育局、學校要設立舉報電話,學校內要設立校長信箱,接受群眾舉報。實行主要領導批閱信件制度和領導接訪日制度。對於群眾來信反映的問題,堅持出一件、查一件、處理一件。對違法違紀行為視情節分別給予談話誡勉、警告、免職、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處分。
C. 經濟犯罪30萬要判多少年
經濟犯罪3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經濟犯罪有很多罪名,對於不同的罪名,其立案及處罰的標准不同。(1)、職務侵佔罪。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2)、挪用資金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貪污罪。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