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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3-08-10 13:29:15

『壹』 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系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貳』 男女朋友分手有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1、戀愛時一方自願贈送給另一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如煙酒、衣服、挎包、手錶、化妝品等未超出日常人情往來范疇的禮品,或者為共同就餐、旅遊、娛樂、開房等未超出日常消費性支出),均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結束後,贈與方要求返還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指:金額較高、價值較大、比較貴重的),視為以不能結婚為解除條件的贈與。當戀愛關系結束後,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並贈與財物,配偶請求返還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該財物屬神棗於贈與方個人財產,其配偶請求返還的,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4、與有配偶者戀愛並贈與個人財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贈與方其已結婚,贈與方以有配偶者欺詐為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並返還財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5、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游磨拆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6、在同居期間,同居雙方基於共同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雙方對此均享有權利,當事人要求分割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7、因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一方當事人以曾游棚經同居為由請求對方當事人給予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或者所謂青春損失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8、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後,其間一方有終止妊娠、分娩或因此傷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負擔實際支出或確定將要支出的費用的,可予以支持。

9、戀愛關系終止或同居關系解除後,女方以在雙方戀愛期間懷孕生子,或者因故終止妊娠為由向男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叄』 情侶經濟糾紛案件怎麼處理

情侶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按照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這四種方法來解決。豎咐
1、和解: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申請第三人調解或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仍然不能解決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男女朋友分手後產生的經濟糾紛,建議先與一方進行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進行起訴,由法院判決。如果是一方借另一方的錢,可以要求返還。但是如果是一方贈與另一方的,是無權要求返還的,當事人同意返還除外。
一般情況下,情侶之間的錢款往來屬於愛意表達的自願贈與,即使分手也不得撤銷贈與或要求對方返還,但是具有彩禮性質的錢款除外。
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物混用
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不同,兩者之間沒有任何義務和權利,不過在兩個人共同生活的時候,經常會發生財物混用的情況,這個時候就可以按照《物權法》的共有關系解釋。大概意思就是說,兩個人在一起生活的時候產生的財物、債務以及其他東西,屬於兩個人的東西,應該進行平等分割。不過從實際角度看,兩個人可分的東西並不多,畢竟不是婚姻關系,最多就是一些裝飾品或者日用品,不用特別在意。
戀愛期間的贈與
戀愛分手之後,真正能達到糾紛地步的,往往是兩個人之間互贈的東西,可能一方贈送給另外一方珍貴的東西,像是房子、車子、首飾等。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主要是按照《合同法》處理。大概意思是已經完成交付的東西無法要回,在完成交付之前可以隨時撤銷。當然,也可以想辦法起訴,不過法院大概率不會支持,就算雙方有表示是借嫌纖春還的關系,也要拿出相應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芹耐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五十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肆』 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一般適用贈予合同的相關規定,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一般不能撤銷。如果戀愛期間男女雙方共同購買了車或者房產,產生糾紛時按照一般共同共有的相關規定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前敬汪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慧仔: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稿喊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伍』 戀愛分手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一般視為贈與,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人民法院裁決。

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大概有兩種,分別是同居期間的財物混用和戀愛期間的贈與。

法律分析: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一般視為贈與,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人民法院裁決。

戀愛期間產生的經濟糾紛大概有兩種,分別是同居期間的財物混用和戀愛期間的贈與。

1、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物混用

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不同,兩者之間沒有任何義務和權利,不過在兩個人共同生活的時候,經常會發生財物混用的情況,這個時候就可以按照《物權法》的共有關系解釋。大概意思就是說,兩個人在一起生活的時候產生的財物、債務以及其他東西,屬於兩個人的東西,應該進行平等分割。不過從實際角度看,兩個人可分的東西並不多,畢竟不是婚姻關系,最多就是一些裝飾品或者日用品,不用特別在意。

2、戀愛期間的贈與

戀愛分手之後,真正能達到糾紛地步的,往往是兩個人之間互贈的東西,可能一方贈送給另外一方珍貴的東西,像是房子、車子、首飾等。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主要是按照《合同法》處理。大概意思是已經完成交付的東西無法要回,在完成交付之前可以隨時撤銷。當然,也可以想辦法起訴,不過法院大概率不會支持,就算雙方有表示是借還的關系,也要拿出相應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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