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經濟損失賠償包括什麼
經濟損失賠償是指因為某種原因(例如事故、違約、侵權等)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賠償方向受害人或受損方。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1.直接損失:指因為事故、違約、侵權等導悔散致的直接經濟損失,例如財產損失、醫療費用、修理費用等。
2.間接損失:指因為事故、態塵違約、侵權等導致的間接經濟損失,例如停工損失、業務中斷損失、人員流失損失等。
3.利潤損失:指因為事故、違約、侵權等導致的利潤損失,例如未能按時完成訂單導致的利潤損失。
4.恢復成本:指因為事故、違約、侵權等導致的恢復成本,例如修復設備、重建建築物等。
5.懲罰性賠償帆前禪:指因為被告的行為十分惡劣,導致原告的經濟損失以外還受到了其他影響,法院可以對被告進行懲罰性賠償。
6.利息和罰金:指因為被告未能按時支付賠償金額而產生的利息和罰金。
總之,經濟損失賠償包括了因為某種原因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以及恢復成本、利息和罰金等。
❷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說到經濟補償都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做出的,而單位做出經濟補償肯定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不然單位也不會輕易的進行補償。那對於勞動者來講,可以 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 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 競業限制 約定的,在 勞動合同終止 或者解除時,應按約定向勞動者支付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 工資 收入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未能就變更 勞動合同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被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或者中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裁減人員時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勞動者重新出現, 勞動合同期限 未滿,但因情況變化確實無法履行的而勞動 合同解除 的。 1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因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而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因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15、因用人單位歇業、解散而 終止勞動合同 的; 16、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 營業執照 或者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者經濟補償補什麼 實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制度,是為了使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後,尋找新的工作以前,其基本生活開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繼續醫治疾病。並不是所有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從《 勞動法 》的規定可以看出,除因勞動者違紀、違法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外,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有權享受的經濟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生活補助費 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准工資 2、醫療補助費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對勞動者的 經濟補償金 ,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 解除合同 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侵佔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費用。 根據《國營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規定,勞動合同終止前工人或農民合同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3個月至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勞動者要想獲得經濟補償的,首先必須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自己也沒有立場要求單位做出補償。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要求經濟補償,對此我國法律中明確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