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經濟補償金怎麼算2017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經濟補償金怎麼算?2017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我們都知道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基數是稅前還是稅後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歡迎大家閱讀!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月工資是指哪些
經濟補償基數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超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計)。這里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基數是應得工資,應該理解為勞動者的稅前工資,所以,經濟補償應該以勞動者的稅前工資為基數計算。
三、月補償標準的確定
月補償標准即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勞動者月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注意:在跨越2008年1月1日需要分段計算時,認為2008年以前經濟補償金的月補償標准要按照2008年以前的月工資標准計算的觀點,是錯誤的。月補償標准一定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高收入勞動者的`月補償標准限制。新法規則下,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即高收入勞動者受到三倍封頂的限制。而舊法規則中,並未對高收入勞動者的月補償標准做任何限制。
3、跨越2008年1月1日需要分段計算時,勞動者月工資高於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是否一律按三倍封頂溯及2008年以前階段?這個各地區有不同做法,如北京地區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受社平工資3倍限制,不再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為界分段計算;上海地區則不然,上海高院的意見:「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准計算經濟補償金」。江蘇地區與上海地區持一樣裁判口徑。
四、勞動者在不同單位之間調動時累計工齡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文案例中,勞動者工齡即屬於應當累計計算的情形,法院對於用人單位的抗辯不予認可。
當然,如果前一個單位已經就勞動者調動前已經就經濟補償金進行支付的,相應工齡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