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糾紛案件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經濟糾紛案件 起訴要分相關的金額數區分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訴;涉外案件和重大的、達到一定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特別重大、達到相當大的訴訟標的金額的,才能向高級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我國大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市級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標的額在1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本數),其中經濟 合同糾紛案件 標的額為15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含本數)。100萬以下(不含本數)將有區縣級人民法院、法庭受理立案的。
⑵ 法院經濟糾紛立案標准
一般來說,財產糾紛案件的數額在50元以上就可以起訴。這並不是說50元以下就不能起訴,1元甚至1毛錢都可以起訴,法律並沒有禁止。訴訟需要交納訴訟費,從支出與收益上來看,超過50元以上再起訴,更合算一點。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